一、业绩
近日,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合伙人刘康力律师及高健行律师等人接受当事人和家属的委托,为涉嫌诈骗罪的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该当事人因在涉案电商代运营公司工作而被卷入事件,公司人员基本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营场所被尽数查封,在电商代运营行业亦掀起一场轩然大波。
本案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辩护人刘康力律师第一时间赴羁押地点会见当事人,在详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案件情况、认真研究本案案情、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辩护人认为本案当事人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向办案机关递送了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意见。
最终,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当事人成功在“黄金37天”内取保候审,暂时回归家庭与社会。
二、基本案情
本案属于电商代运营公司涉嫌诈骗的案件。据部分被害人指控,涉案代运营公司曾向多位亚马逊等电商平台店家收取高额培训费用,宣称可以提供高质量的电商平台培训和运营服务,但实际上并未提供应有的服务,也因此遭到了学员的举报。
网友透露的涉案公司被查封现场(图源网络)
而本案当事人属于涉案代运营公司中一名招商人员,平时的工作内容为对外跟客户进行洽谈,为客户提供咨询解答,介绍、推荐公司产品,并把客户引荐给业务后端的运营人员去对接。据其所言,公司多数人员均被公安机关带走。
三、办案思路
委托时,家属对当事人能否取保候审表达了高度重视。秉持着客户至上、专业精湛的服务理念,刘康力律师团队立即投入了紧张的工作,在会见了当事人后,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和理论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由于错误认识,实施了处分或者交付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因此取得了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主观上则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刘康力律师团队认为,涉案代运营公司未必构成犯罪。首先,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网络投诉平台上部分被害人称其受到代运营公司欺骗,系在其添加了相关工作人员微信后,沟通并购买了套餐,后续却发现该工作人员已离职或无法联系。但该代运营公司是否实际存在犯罪行为?还是某些领导或某些员工的个人行为的问题?由此团队认为,与受害者沟通的“代运营公司工作人员”的真实身份和授权范围存疑,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代运营公司是否存在犯罪事实的认定。
其次,即使前述人员确为公司人员,公司是否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构成要件?公司是否实际存在部分被害人所言的“收取高额培训费用,宣称可以提供高质量的电商平台培训和运营服务,但实际上并未提供应有的服务”行为,目前尚无明确的证据可以证实,若无法证明代运营公司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或无法证明被害人是基于这些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则根据“存疑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无法认为代运营公司构成犯罪。
同时,团队认为,即使该代运营公司存在上述虚假宣传行为,本案当事人也可能并不知情、并未参与,其不应被认定为诈骗罪。客观上,其工作为一般销售工作,在依照公司要求进行宣传后,将客户对接给其他部门的人员;即使部分客户可能存在亏损或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其也属于业内具有普遍认知的正常商业风险,其在介绍产品时也已告知过相关风险,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其不属于公司高层,未持股份,并未通过被指控的诈骗行为获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退一步讲,即使其客观上主动或被迫参与了公司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个人所能获知的信息也较少,所能接触的被害人和涉案的犯罪金额也极为有限,故应区分公司、公司高层和普通员工在主观方面的差异,谨慎认定。
最后,团队还提出,对符合法定“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应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必要时可以行政处罚作为对虚假广告等行业乱象的规制手段,谨慎适用刑事处罚。同时对于法定“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形,也应坚持贯彻“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积极探索总结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经验,推动完善取保候审制度”。
在团队、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共同努力下,司法机关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中银律师团队的服务水平及专业能力也得到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认可。本案的成功处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反映了办案机关敢于担当、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体现了中银律师的专业服务能力和敬业尽责态度。
四、结语
近年来,随着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电商代运营公司也应运而生,但“有江湖的地方就有纷争”,部分电商代运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虚假宣传,一味拓展客源却忽视服务质量,从而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承诺实现“月入XX万”、“店铺销售额高达XX”等效果的广告宣传话术具有一定的夸张成分,且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律师提示,消费者在选择服务产品的过程中,应时刻保持谨慎,意识到商事活动中的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没有稳赚不亏的买卖,抱着侥幸心理进行盲目投资的行为不可取。同时,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也应第一时间报案,并寻求专业人士进行帮助。
同时,该案例也为广大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敲响警钟:避免为盲目扩大经营而陷入虚假宣传的误区。就如曾经的三鹿集团,夸大其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结果给无数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企业也最终面临法律的制裁和公众的唾弃。律师提示,企业在合规经营的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几点,避免踏入虚假宣传的误区:
1. 树立正确价值观:将诚信经营作为企业核心价值观,从上至下贯彻。
2. 强化内部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明白虚假宣传的危害。
3. 严格审核机制:对宣传内容进行多层次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以事实为依据:在描述产品或服务时,只依据实际情况,不夸大、不虚构。
5. 客观表述产品:对于产品的功能、效果等,进行客观而具体的说明,不做模糊或过度承诺。
6. 保留证据:对产品特性、性能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7. 倾听消费者反馈:及时了解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 专业人员把关:让专业法律人员参与宣传内容的审核,确保合法合规。
9. 保持理性态度:不盲目追求过高的宣传效果,保持理性和克制。
10. 关注行业动态:了解同行业的规范和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
第九条:要求办案机关在实践中要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积极探索总结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经验,推动完善取保候审制度,进一步探索使用电子手铐、赔偿保证金等措施,积极推广适用电子监控措施执行监视居住,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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