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 | 中银律师代理关于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行政争议案件获得胜诉判决
时间:2024.07.11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由一起结售汇业务与外汇衍生品交易引起的行政争议。原告方是一家从事外贸出口的制造型企业,有美元收入,为降低汇率波动风险,遂在深圳XX银行开展结汇业务,但其认为银行在展业过程中,在未明确告知所交易的一款“加强型产品”实际上是包含结汇+期权交易的组合型产品的前提下,在短时间内因交易期权给公司造成近1500万元的损失。因此,原告方先后向xx深圳市分行、xx管理局深圳市分局、xx深圳监管局投诉举报,认为“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过程中,未审核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违反实需交易原则,未核实客户真实需求背景及衍生品交易目的”“销售中存在严重欺诈和误导,办理业务时违规搭售金融衍生品,将衍生品交易作为普通结售汇业务的附加操作”等等,投诉举报被调查回复后继续提起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申请信息公开,同时以XX银行为被告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所代理律师在接受XX管理局的委托后,主要从XX管理局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行政监管职责、实需原则在外汇监管业务中的应用、银行的加强型组合产品是否存在违规搭售、欺诈进而违反公平交易等问题开展应诉工作。


二、代理思路

目前对于外汇衍生品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于《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惯例暂行办法》,所涉及的监管职责在多个行政机关之间互相有交叉。本案中,根据委托方的监管职责,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监管机构是否调查清楚银行在展业过程中,是否违反实需交易原则,银行是否有根据为客户核定的最大资金交易量进行结售汇和衍生品交易以及如何理解最大资金交易量。


1.实需交易原则本身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银行必须在满足某一或多条具体规定时才能被认定为构成实需原则,只要根据《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银行在和客户开展衍生品业务前,确认客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即可被认定符合实需原则。因此,原告方坚持认为的银行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金额需与客户外汇出口量保持一致作为认定实需交易原则的内涵并无明确规定。


2.关于最大资金交易量。原告方在庭审中银行认为应当按照不超过近12个月进出口海关量或服务贸易量为其核定最大资金交易量,12个月是一个正常的区间,但在2022年,时隔一个月即为其重新核定最大资金交易量,因原告并没有做如此多业务的实际需求,银行该种激进的展业风格是造成原告在后续发生亏损的直接原因;同时,银行开展的结售汇+期权业务量超过了其为原告核定的最大资金交易量,银行违反了实需原则。我方认为原告对最大交易量的理解有误,原告在银行为其核定的最大交易量时间段内,每操作一笔衍生品业务,就会释放该笔业务对应的敞口,如此循环,只要不超过最大交易量即可(不包含即期业务);而原告坚持认为其若操作一笔衍生品业务后,只会在核定的最大交易量范围内扣除该笔业务对应的金额,并不会循环(包含即期业务)。


根据二审判决,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在实需原则中,客户办理外汇衍生品的交易限额应当满足最大资金交易量,但目前并未有法律法规对最大资金交易量的限额进行规定,银行内控制度规定的“最大资金交易限额不包括即期产品”,同时该“最大交易量”是银行根据客户情况,核定客户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存量未到期衍生品交易额加总的最大限额,该种方式亦符合商业银行惯例。


三、结语

外汇衍生品交易具有技术性和复杂性,对于开展外汇交易的客户而言,应当遵守汇率风险中性原则,把汇率波动纳入日常的财务决策,聚焦主业,尽可能降低汇率波动对主营业务以及公司财务的负面影响,提升经营可预测性,但不应将锁定的远期汇率与到期日即期汇率比较,评估套期保值是“亏”还是“赚”。


附判决书部分内容:



律师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