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进行了重要修订,新细则包含六章三十二条,覆盖了从总则到监督检查的全方位规定。这一举措标志着电子烟物流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新细则涵盖了从总则到监督检查的全方位规定,为电子烟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024年4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郑明伟律师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深入分析了电子烟物流管理的现状和潜在问题,特别针对“双清包赔”服务可能带来的监管漏洞,提出了增加禁止性规定的建议,具体如下:
当前,《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一款已规定:“运输出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交易平台上备案。”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管,建议在该条款后增加第二款:“禁止电子烟物流服务供应商提供任何旨在绕开境内外监管体系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双清包赔’服务。”
郑明伟律师还强调,面对美国FDA的严格监管,中国电子烟行业部分产品因违规被纳入进口警报红名单,正规进入美国市场受阻。为应对这一挑战,国内厂商普遍要求物流服务供应商提供“双清包赔”服务,尽管这在短期内可能促进出口,但长期而言,却可能使行业错失合规经营的机遇,甚至面临被全面禁止的风险。
针对这一现状,郑律师提出建议:电子烟行业的领军企业应成为合规经营的典范,而非将风险转嫁给物流供应商。他倡导立法明确禁止“双清包赔”服务,以促使企业遵循《关于推动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报告问题并接受核查,确保行业的合规与健康发展。
最终,修订后的细则在第十六条中采纳了郑明伟律师的建议:
《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第十六条 运输出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前,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交易平台上备案。未按要求及时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电子烟物流服务供应商不得提供旨在绕开境内外监管体系的服务。
郑明伟律师的建议被采纳,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对电子烟行业合规发展的重要推动。这不仅有助于提升电子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更为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的正式实施,我们有理由相信,电子烟行业将迎来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关注行业发展,为电子烟行业的合规与创新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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