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三十二 ——“一元购画”再起波澜的法律思考
Time:2019.11.20    Author: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去年8月,朋友圈曾一度被“小朋友画廊活动”刷屏。不过,誉之所至,谤亦随之。这个花一元钱“购买”一幅自闭症儿童美术作品的活动,虽然几个小时就筹集善款1500万元,但因善款的流向等问题也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就在“一元购画”的争议渐渐淡出公众话题的第10个月,该活动的发起方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又被推上了被告席。对于各执一词的原被告,我们暂不能判定孰是孰非,相信法庭开庭后能够查明事实给当事人一个公道。不过,笔者作为长期关注慈善组织法律的一名律师,愿意先对案件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作些思考。


1、“一元购画”是慈善募捐还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包括但不限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公益活动。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而买卖合同则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一元购画”是买卖合同关系,那么“卖画”应当是将作品出售给了支付一元钱的付款人。但是,该活动并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作品著作权人不但没有变更而且作品本身仍然一直可以循环使用。当然,我们或许可以将一元钱视为非排他性的使用许可付费。但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活动组织方以“卖画”为噱头开展的仍然是公开募捐活动;至于付款方,支付一元钱的目的也并非是获取该作品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是自愿捐赠自己的财产给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目的。因此,我们认为,“一元购画”活动中引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合作方并事先在民政部门完成备案,向公众筹集善款用于公益目的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慈善募捐。


2、慈善活动可以无偿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吗?

如前所述,慈善活动是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但即使是开展非营利性的活动并不能当然无偿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慈善组织如果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仍然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一元购画”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但该活动仍然使用了当事人的著作权,应当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允许。不过,慈善组织使用他人著作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也是可以作为募捐成本。《慈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在这里,法律已经明确承认募捐成本的合法性。当然,募捐成本也是有限度的,募捐成本还应当符合《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当然,在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或者被授权,慈善组织也可以无偿使用知识产权,但这其实上也是权利人向慈善组织进行了慈善捐赠。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有效吗?

本案中,上海艺途公益基金会表示基金会的确曾与著作权人签署相关授权协议。但当事人家属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认该协议。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吗?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我们暂无法确认该著作权人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署的授权书也并不当然无效。如果该民事法律行为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那么即使没有法定代理人同意,该著作权人签署的授权书也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4、公开募捐所得款项是否可以分成?

根据中国之声报道,之前的协商中当事人基于著作权被使用曾提出“还钱”的方案。当然,“还钱”或许只是一方笼统的表述并不是真实的意思。但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慈善组织募捐的财产类似公共财产,所得款项必须是用于慈善目的,向任何人退还善款均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根据《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因此,我们认为,公开募捐所得款项不存在返还或者分成一说。如果著作权人认为构成侵权,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