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解读 | 18省26份判决精析——为何判不准离婚,法院这样说(上)
时间:2023.03.02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贡小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近半年,关于法院是否准予离婚标准,同被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比较是否有所不同,笔者通过检索188份判决,遴选26份判决主要观点,精析当前法院裁判观点。


一、188份判决检索方法

1.检索方法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选择案件类型“民事案件”,输入案由“离婚”,输入“民法典”+“2021”,点击关键字“离”,点击裁判年份“2021”,点击关键字“夫妻感情破裂”,共检索到188篇文书。

2.文书特点均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

3.地域分布188份判决书地域分布在18省份:河北省5份,山西省1份,辽宁省16份,上海市34份,江苏省2份,福建省2份,江西省11份,山东省1份,河南省82份,湖北省10份,湖南省4份,重庆市1份,四川省11份,云南省1份,陕西省1份,甘肃省1份,宁夏回族自治区3份,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2份。 


二、26份判决精析

笔者甄选出26宗代表性案例,精析法院裁判观点如下:

01

案例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自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致家庭矛盾不断。夫妻之间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实属正常,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增进交流、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双方和好仍有可能。原、被告应慎重对待婚姻,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义务。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尚未满两年,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法院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1年3月23日 02


案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准予离婚与否的唯一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现已二十年,婚后生育一子,应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不和且已分居半年,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双方婚姻生活并非无可挽回。婚姻家庭中难免遇到各种矛盾和问题,只要双方树立起家庭责任感,以积极健康心态去经营家庭及夫妻关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婚姻出现问题,不能一味通过离婚来解决问题。现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两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夫妻分居时间未满两年,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时间:2021年1月7日 03


案例来源: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3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不能以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次数判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达到彻底破裂为判定标准。本案,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结婚成家是经过双方相互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完成,即便婚后发生矛盾,基于双方婚姻基础,只要双方能够相互多沟通和坦诚相待,定能化解恩怨,和好如初。原告诉请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时间:2021年5月26日 04


案例来源: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8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对自己提出的离婚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且经调解无效。故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时间:2021年5月13日 05


案例来源: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3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有一个儿子,原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且原、被告分居尚不满一年。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婚生子,有违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不能因为个人私利而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婚生子,是不负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表现,其行为均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也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悖。为维护公序良俗,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法院暂不准许双方离婚。

裁判时间:2021年4月26日 06


案例来源: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7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婚姻关系能否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告与被告通过他人介绍结婚后,外出打工,且被告在打工期间,将其收入转给原告。虽然在打工期间分居生活,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原、被告只要相互谅解,加强沟通、理解和包容,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及证据不足,故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时间:2021年5月20日 07


案例来源: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且结婚近三十年,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原告亦不应以离婚方式解决夫妻矛盾。原告主张离婚,但并未向法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证据,故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时间:2021年5月19日 08


案例来源: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并共同养育二名子女,夫妻感情基础牢固。二人虽然在生活中偶有口角、打仗,但在今后生活中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夫妻感情仍能和好如初。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达到所诉夫妻感情已破裂程度,故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时间:2021年4月16日  09


案例来源: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有一定感情基础。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双方应有效沟通,维护家庭稳定。原告虽主张因被告家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且不符合准予离婚法定条件,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1年4月22日 10


案例来源: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6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同甘共苦将子女抚养成人,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因生活所需常年外出务工,夫妻聚少离多,影响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均因琐事所致。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并未能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实。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彼此关爱、和睦相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故缺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1年2月18日 11


案例来源: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3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组建家庭共同生活,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面对误解和矛盾,双方应当积极沟通交流,共同化解,维持和谐的婚姻生活。本案,原告与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离婚后又复婚,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也未举示证据证明系受被告威胁而复婚,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