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二——如何防范慈善组织在慈善服务中的赔偿风险
时间:2019.09.22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志愿服务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也称义工。一项慈善活动能否顺利开展,很大程度取决于志愿者的能力与付出。因此,慈善法对志愿者予以充分的重视。《慈善法》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者的隐私。当然,仅仅尊重志愿者显然不够,志愿服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风险导致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需要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专门规定,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慈善法保障志愿者的确很有必要,但带来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对慈善组织带来严竣的考验!我们知道,通常慈善组织自有财产较少,民事赔偿能力较弱。根据上述规定,慈善服务过程慈善组织存在向受益人、第三人及志愿者赔偿或补偿的法律风险。慈善服务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的,慈善组织有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慈善组织没有过错但起愿者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慈善组织和志愿者都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如果根据《侵权责任法》或《民法通则》,一起损害事故完全有可能导致慈善组织资不抵债无法运行。因此,随着慈善法的出台,慈善组织充分防范慈善活动中损害责任的法律风险不得不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那么,如何防范慈善活动中的赔偿风险呢?


1、选择合适的志愿者。志愿服务不能来者不拒,慈善组织应当选择合适的志愿者。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必要时,应当要求志愿者提供相关专业资质或者身体状况证明。对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的,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2、承担必要的培训。志愿服务不能召之即来,应当给予必要的培训,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并保留培训纪录。

3、告知服务内容及风险。很多志愿服务志愿者都是一腔热血,事前对服务内容一无所知,现场慈善组织叫干啥就干啥。这种服务态度固然可嘉,但是慈善组织的风险却非常大。如果没有事先告知志愿者服务内容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慈善组织很容易被认定有过错。

4、提供必要的条件。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如慈善活动中必要的一些防护设备或提供医护人员,对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同时安排专人对志愿者活动现场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5、建议书面签订志愿服务协议。志愿者习惯于做好事不留名的有很多,但现在慈善法已经要求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实名登记的同时,建议书面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以上所述的几点措施,需要慈善组织在组织慈善服务中充分予以重视。如果慈善组织没有做到,极有可能会被认定存在过错。另外,除了慈善组织自身加强防范与风险意识,如何防范与降低慈善组织的损害赔偿风险还需要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解决,比如设立赔偿基金或者设立慈善组织责任保险等等。只有慈善组织与社会力量共同努力,志愿者与慈善组织才可能乐于助人和敢于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