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未申报纳税对于发行人的法律影响
时间:2019.11.01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超律师团队

在公司筹划上市过程中,税收合规是监管机构审核关注的重点之一。公司设立后,股权转让(置换)、股权激励、股份制改革是公司最容易出现税收违法的环节,大多数拟IPO企业都会遇到这类问题,因此证监会就此提出的反馈意见最为频繁。本文就股权转让环节(假设转让方股东为自然人)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探讨潜在的解决途径。


一、出让方申报缴纳个税属法定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款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款之规定,公司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位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上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出让方股东纳税义务予以明确。


二、出让方未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上述法律明确了出让方股东和受让方股东均有申报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出让方股东若不履行申报义务,可能会遭受上述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让方股东的逃税金额只要达到法定标准,即有可能涉嫌犯罪。


三、股东未履行纳税义务对于发行人资格的影响

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根据《科创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股东因股权转让未申报缴纳个税,则有可能被行政处罚,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会面临刑事处罚,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旦出现这些情形,对于发行人将会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因此,未纳税的自然人股东若是董、监、高或实际控制人,上述人员的税收违法行为会牵连到发行人的申请资格,会对发行人构成实质法律障碍。这也是证监会为何会屡屡关注发行人历史沿革中股权转让税收合规问题的原因。


四、股东未缴纳税收,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根据上述国税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司有信息报送义务,若其不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是否会受到法律处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纳税人有义务根据税务机关的实际需要报送其他纳税资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上述法规规定“纳税人”在不履行信息申报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作出行政处罚,但从“纳税人”的法律定义解读,在自然人股东出让股权的交易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自然人股东,公司并非纳税义务主体,且股权出让款项非公司支付,公司亦非扣缴义务主体,因此,公司不是上述法规所定义的“纳税人”,上述法规不应适用于公司。同时,《办法》亦未授权税务机关在公司违反信息报送义务时可作出行政处罚,依据行政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行政处罚。

结论:拟IPO企业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股东出让股权未申报纳税的行为可能构成公司今后上市发行的实质障碍,但公司并不会因股东的个人行为承担纳税义务或遭受行政处罚。


五、公司的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结合已有的案例,公司对此问题的主要应对方式:

1、若出让方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的,出让方股东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关于如何补缴税款,部分股东选择补签协议,做低股权出让价格,尽量减少税款,此种操作面临的风险是:(1)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参照转让时点前后的入股/出让价格进行调整;(2)向审核部门解释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存在困难,因此不建议采纳。2、若出让方股东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律师则会要求该股东出具承诺函,自行负责税收申报和缴纳,并论述该义务不属于公司,股东违反义务并不会导致公司遭受任何处罚,参照以往过会案例,监管机构对此种解释也能接受。前提是该股东持有的比例较小,且报告期内未曾担任公司董、监、高。



我们建议,拟上市公司及相关股东应尽早对股权转让的历史进行梳理,对于存在的问题寻求专业机构予以处理,避免今后补缴巨额所得税或上市计划被迫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