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解读 | 18省26份判决精析——为何判不准离婚,法院这样说(下)
时间:2023.03.02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贡小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近半年,关于法院是否准予离婚标准,同被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比较是否有所不同,笔者通过检索188份判决,遴选26份判决主要观点,精析当前法院裁判观点。


二、26份判决精析


笔者甄选出26宗代表性案例,精析法院裁判观点如下:


12

案例来源: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1)川1381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从庭审查明来看,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出现危机,但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婚姻,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面临的危机,多理解包容,多沟通交流,仍有和好之可能,故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时间:2021年4月7日


13

案例来源: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21)川178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的条件系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本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时间:2021年3月31日


14

案例来源: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良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性格不合发生矛盾,只要原、被告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完全有可能改善,婚姻家庭完全有可能维系,原、被告的情形不符合准许离婚的情形,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1年4月20日


15

案例来源: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1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围绕法定离婚条件提供证据,若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则应推定不存在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情形。本案,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应就自己主张的与被告感情不和且目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举证,但原告所举证据未能证实其夫妻感情破裂。从维护家庭稳定角度考虑,双方只要及时沟通交流,增进理解,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暂不宜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裁判时间:2021年2月24日


16

案例来源: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21)鄂0625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举证责任。加之双方未成年子女年幼,且一孩患病,需要父母双方呵护、关爱,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伤害极大。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不可能不产生矛盾和摩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入危机时刻,需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适当多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尽量克服影响夫妻情分的因素。因此,只要双方今后能够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仍能够和好。为促使双方和好生活,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出发,特别是给未成年子女提供一个完整健康的生活、学习环境,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1年4月16日


17

案例来源: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1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系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经过长时间交往后,彼此已颇为了解,结婚的决定显然不是草率作出,双方结婚十余年且育有一双儿女,有较牢固的婚姻基础及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为子女健康成长着想,夫妻关系能够得到改善。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时间:2021年3月2日


18

案例来源: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5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均已年过花甲,更应相濡以沫,走好以后人生路。双方因在家庭日常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增强沟通,增强家庭责任感,珍惜共同奋斗建之不易的家庭,受损的夫妻关系仍可以得到修复,故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时间:2021年3月23日


19

案例来源: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21)鲁0830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过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应认定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因生活琐事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和睦相处,珍惜夫妻感情,加强联系和沟通,仍有和好可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时间:2021年3月24日


20

案例来源: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1)闽050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登记结为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综合双方婚姻现状,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虽有争执和分歧,但从维护家庭稳定、夫妻关系和睦等因素考虑,建议双方珍惜组建家庭的不易,只要双方彼此真诚沟通,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故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时间:2021年3月23日


21

案例来源: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4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相识并登记结婚,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提供证实夫妻感情已破裂证据。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有和好可能,故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时间:2021年2月25日


22

案例来源: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4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理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幸福,况且孩子年幼尚需要父母关爱。原、被告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谅解的态度,共同创建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后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感情产生裂痕,但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夫妻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供二人感情彻底破裂的充分、有效证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1年3月26日


23

案例来源: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930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本案,原告关于夫妻感情破裂诉求离婚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2021年4月9日


24

案例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713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现原告以其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而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足证据,缺乏离婚的法定情形,难以支持。双方应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照顾,夫妻关系仍可以改善,故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时间:2021年4月9日


25

案例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在因故发生矛盾后未能互相宽容释怀,也不互相沟通、交流。现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希望原、被告珍视夫妻感情,互相理解和包容,更多关心、爱护和照顾对方,重新修复夫妻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实其陈述的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目前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二年,也无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不能依法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时间:2021年2月8日


26

案例来源: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21)赣092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被告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则称双方之间虽有矛盾,但几十年的夫妻感情仍在,不同意离婚。虽然原、被告未共同生育小孩,但双方结婚已近四十载,感情基础深厚,即便是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也尚未达到无法调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相信只要原、被告在平日的生活中多进行沟通和交流,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包容,珍惜在多年生活中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对亲生子女和继子女平等相待,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夫妻不和的关系有改善可能,故判决不准离婚。

裁判时间:2021年4月8日


三、裁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四、裁判标准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是法院准予离婚与否的唯一法定标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法定离婚条件。

2.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应承担举证责任。如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情况,被告具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