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解读 | 浅议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中对当事人行为性质的认定
时间:2023.03.27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张庆磊

近期本人接受委托代理的两起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中,通过对当事人行为性质的分析认定,及时向办案单位提交申请,均为当事人争得取保候审的结果。其中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在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又被取保候审,另一起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为当事人争得不批捕的结果,从而被取保候审,辩护工作均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对开设赌场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条至今历经两次修改,第一次是2006年6月29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新增开设赌场罪作为第二款,并设立了比赌博罪更重的法定刑;第二次是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6条提高了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将原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该法条的修改历程可以看出国家对打击开设赌场罪的力度在不断加强,这与近年来在严打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我国涉赌犯罪仍持续高发,且在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下,不仅屡禁不绝,反而呈现出新态势、新特点的局面是分不开的。作为律师如何为开设赌场罪的案件提供有效辩护,使行为人罚得适当,使案件的处理结果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值得深入研究。


通过对近期代理的两起开设赌场案件辩护工作的总结,我认为在为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辩护中要紧扣以下关键点来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性质。首先,要理清当事人与赌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对赌场有控制、支配作用,是否为赌场经营提供了场地、资金、人员等实际的帮助行为,是否从赌场的经营中获利;其次,当事人是否具有开设、运营赌场的主观目的。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还是一般的参赌行为,从而选择采取量刑辩护、罪名辩护还是无罪辩护的策略。


第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小甲在被批准逮捕后才委托本人辩护。基本案情:许某等人在一栋商务大厦顶楼的房间内设立据点,多次在夜间纠集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较大。当事人小甲作为该大厦的安保经理,多次在夜间允许参赌人员进入大厦进行聚众赌博,公安机关认定小甲为案涉赌场提供场地、帮助经营,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 


本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小甲、多次与办案人员沟通案情、详细了解了小甲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表现,经过团队律师的分析讨论认为,小甲的行为属于按照公司上级领导安排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没有向案涉赌场提供场地的决定权,案涉赌场设立时也未参与预谋,小甲对案涉赌场没有任何的控制和支配作用,亦未参与管理和从中获利,小甲虽知道案涉赌场的存在,但是其单纯的履行职务行为和知情不报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对其个人来讲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小甲的行为不是案涉赌场经营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在性质上不属于开设赌场的帮助犯,虽然小甲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根据逮捕后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情况来看小甲的行为仍然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小甲涉嫌的犯罪情况达不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规定的“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法定条件,鉴于对小甲的逮捕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小甲在侦查现阶段有被取保候审的可能,作为辩护律师应当为其争取。确定辩护思路后,本人抓住有利时机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并为小甲申请取保候审,经过与办案人员的有效沟通,本人的意见被采纳,办案单位决定对小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实务中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再申请取保候审的难度非常大,辩护律师往往采取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法,争取使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对嫌疑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从而建议公安机关为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本案中本人接受委托时当事人小甲已经被批准逮捕,但质疑是刑辩律师的天然本性,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多方了解,经过团队律师的多次讨论均一致认为小甲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虽然被逮捕但是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不一定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之标准。本人通过与办案人员的多次沟通坚定了团队律师的一致判断,继而没有采取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法,而是直接抓住有利时机向公安机关有理有据地提出对小甲取保候审的建议,最终为小甲争得取保候审的结果。


第二起案件当事人刘某在被刑事拘留后即委托本人辩护。基本案情:吴某在一城中村内开设麻将馆经常纠集人员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较大,当事人刘某多次在此赌博,根据公安机关前期侦查认定刘某多次纠集他人到该麻将馆内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逐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对刘某刑事拘留。本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刘某详细了解案情,得知刘某具有固定的职业,在案发地附近一模具厂工作,其平时爱好打麻将,在休息之余经常到吴某的麻将馆内打牌赌博,但每次输赢的金额都不大。刘某平时性格外向善于交际,曾多次介绍自己的三名工友一同到麻将馆内打牌赌博,小刘与麻将馆的开设者吴某是老乡,关系较好,但吴某从未授意小刘从社会上纠集人员参赌,小刘除了曾约合自己的三名工友一同到案涉麻将馆赌博外未纠集其他人参赌,经进一步核实刘某出借给参赌人员的资金均是日常生活中的正常借贷,与赌博无关。


综合以上情况,经本人所在团队律师讨论后一致认为:刘某没有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刘某不是该麻将馆的设立者和经营者,对其没有任何的控制和支配作用,刘某多次到麻将馆打牌赌博的目的纯粹是为了消遣娱乐,不存在营利的目的,跟随其一起参赌的人员均是其工友非常固定,没有不特定人员,刘某没有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也没有为麻将馆的运营提供过帮助,没有从中获取过收益。刘某作为一般的参赌人员,其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达不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对其处以治安处罚较为适当。在刘某被刑事拘留的前期本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但未获批准,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期间,本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表明辩护观点,提交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最终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刘某未被批准逮捕,后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众所周知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不能阅卷,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在侦查阶段极大地制约了辩护权的行使。该两起案件能够取得阶段性的辩护效果,得益于本人及团队律师的坚持和主动作为,在侦查阶段尽可能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查证情况,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准确刻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有理有据地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不放弃任何一点对当事人有利的机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