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解读 | 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特征认定
时间:2023.04.24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张新规

外观设计专利是常见的专利权类型,当前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经常涉及。判断类似产品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即判断类似产品外观设计是否落入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是经营者确定是否安全经营的需要。而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特征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和判断类似产品是否落入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一、设计特征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专利外观设计特征一般是指能够反映工业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等元素的特征,该类特征应该是产品正常使用情况下可以肉眼直接观察的特征,不包括以下特征:

1、需要辅助其他工具才可以观察到的细微特征或肉眼无法直接观察的特征。

2、产品内部结构中包含的,无法呈现在外的特征。对于透明产品的可以展现的内部设计特征的除外。

3、功能性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该特征仅是为了实现其功能而确定的,不包括既含有实现功能需要又含有设计美感要素的特征。


二、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往往是在现有设计的基础上进行优化设计,其设计内容必然是继承现有设计的设计内容。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水平的设计特征是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所在,也是识别授权外观设计特征与现有设计特征的重要特征,一般可以作为授权外观设计保护范围边界考虑因素。区别设计特征的确定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授权外观设计申请日以前存在的现有设计水平,即授权外观设计申请日以前已为公众熟知的设计类型、形式、特征等,不应该包括授权外观设计申请日以前申请而在后才公开的外观设计。

2、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可以根据其在先内部证据以及外部证据进行确认。

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方可以通过自行举证来证明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在各方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法院确定。


三、区别设计特征在侵权认定中的影响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设计特征体现了该专利的创新设计,是该专利保护边界的重要考虑因素,是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要素。确定授权外观设计保护范围重点考虑区别设计特征符合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精神。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同样,在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3月6日发布)

裁判要点认为: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总之,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设计特征在判定类似产品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构成近似,进一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