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推动我国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民政部印发了《“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该规划在强化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推进多元化监管以及完善执法机制等方面多次强调业务主管单位的重要性。由引可见,业务主管单位在社会组织的登记设立及健康有序运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立足于法律的角度,浅谈业务主管单位存在依据及价值,并藉此希望有更多讨论进而推动业务主管单位同步社会组织的高质量发展。
1、法律及章程明确了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地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时第十八、十九、二十条、二十一条也分别对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注销及清算进行规定,要求社会团体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审查同意下进行相应事项。不仅如此,各社会团体的章程也都明确了业务主管单位法律地位。如根据民政部下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中,其中明确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需要补充的是,法律上也不是所有社会组织都必须要有业务主管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等4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比如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可以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可以直接登记。
2、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另外,《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还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是经过授权,有具体机构及人员从事社会团体工作并且能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中央或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知》还进一步规定,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发起人根据业务领域的管理职责确定业务主管单位。例如业务领域为“篮球运动”,其业务部门为体育部门。也就是说,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熟悉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且熟悉有关行业或学科,至少是所属行业的组织、部门,避免“瞎指挥”的局面发生。
3、业务主管单位需要承担相应职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除了对上述职责予以要求,一些业务主管单位还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和党组织建设负有责任。值得注意的的是,业务主管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4、社会组织要高质量发展,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更有担当。法律上虽然明确了谁可以担任主管单位,但实务操作中很多拟设立社会组织的发起人还是不知道具体找谁。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参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列出不同业务范围与活动领域的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包括注明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方便社会组织找到对口的业务主管。另外,由于业务主管单位需要承担很多工作,一些符合条件的单位不愿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客观上也阻碍了社会组织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因此,担任业务主管单位不仅仅是权利,也是该单位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和法律义务。为推动社会组织进一步高质量发展,我们还建议,党组织或相关部门可以出台具体的规定明确要求具备资格的单位不能无故拒绝担任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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