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二十四 ——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捐赠需要登记或备案吗?
时间:2019.10.31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根据通常的理解,境外并不等于自然的国土疆界之外,而是包括一国领域以内而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部分。因此,香港、澳门、台湾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等均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如《基金会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


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根据这项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未经登记或备案的情况下,似乎不能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当然,在这部法律中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经登记或备案的情况下,不能向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捐赠。但根据通常的理解,接受捐赠与接受资助似乎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如《慈善法》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也就是说,慈善组织接受捐赠与接受资助实际上表达的是一个意思,即使检索百度词条接受捐赠与接受资助的意思也是非常接近。既然如此,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经登记或备案是不是就不能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捐赠呢?


如前所述,单从立法上的措词其实很难区分资助与捐赠的区别。如果执着拘泥于前述条款,估计我们很难回答前面的问题。有时,我们需要继续通读全文或者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才可能豁然开朗。我们知道,《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不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有约束,而且对境内单位和个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根据这个条款的理解,法律并不禁止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捐赠或者资助,法律限制的是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资助或者捐赠从事代理或变相代理活动这个行为。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捐赠后不能代理或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但可以自行根据中国法律开展公益活动。需要指出的是,《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其实肯定了境内单位和个人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捐赠的合法性。


不仅如此,我们其实还可以换个角度理解这个问题。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当境外非政府组织仅仅是在境外提供捐赠时,这显然不属于法律所限制的从事境内活动。因此,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办理临时活动备案的情况下提供捐赠并不违反《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捐赠不属于境内从事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捐赠无需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办理临时活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