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
为了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全力斩断非法开办贩卖“两卡”灰色产业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5年7月28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意见》内容要点
(一)依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
1. 准确认定帮信罪的“明知”——提出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新情形
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意见》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1)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非法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2)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3)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2. 准确把握帮信罪的“情节严重”——提出认定“情节严重”新情形
《意见》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以上述情形认定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
3. 准确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
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涉“两卡”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准确定罪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4. 准确区分帮信罪与关联犯罪共犯
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收购或者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二)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 依法严惩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行为
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严惩处:(1)组织或者长期从事收购、贩卖他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非法活动的;(2)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施犯罪的;(3)电信、金融、互联网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或者提供服务便利实施犯罪的;(4)跨境非法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5)提供专门或者主要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技术、软件、设备的;(6)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7)二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8)五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2. 依法把握从宽处罚情形
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1)被诱骗实施犯罪的;(2)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3)认罪认罚的;(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起到重要作用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 准确把握对未成年人等群体刑事政策
对未成年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具有本意见规定依法把握从宽处罚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具有规定的依法严惩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行为从严惩处情形的除外。
在校学生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可以参照前款规定,酌情从宽处罚。
依法惩治帮信罪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交易的日益活跃,利用其作为犯罪工具实施帮信罪、掩隐罪、诈骗罪等犯罪行为的案件数量显著攀升,已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现象。从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笔者特选取两例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案例能够明确反映出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趋于严厉,并将依法严惩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转移赃款的行为。
▸案例四:被告人王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严惩通过虚拟币交易转移赃款犯罪【基本案情】
2022年7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通过转账、提现和购买虚拟币等方式为他人转移犯罪资金。三人分工明确,由王某提供资金,通过赵某某购买虚拟币交给上线作为保证金,再由王某、张某向他人收购大量银行卡,提供给上线用于接收犯罪资金。当犯罪资金存入王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后,上线通知王某等人,王某等人即安排他人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多个银行取现,在抽取到账资金10%~15%的提成后,将其余资金购买虚拟币转移给上线。经查,2022年8月5日至14日期间,王某等人为上线转移资金中有林某某等15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40余万元。
【诉讼过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张某、赵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王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王某、张某、赵某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 依法严惩通过虚拟币交易转移赃款的行为
随着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和金融监管力度的增强,直接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账户转移非法资金的难度增大,不法分子转而通过更具隐蔽性的虚拟币交易转移赃款,加大了追赃难度。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有助于及时斩断犯罪资金转移链条,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蔓延,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监管秩序。
2. 铲除周边黑灰产业链,全力遏制关联犯罪滋生蔓延
利用虚拟币转移赃款具有隐蔽性和便利性,涉虚拟币的诈骗等犯罪高发多发,已形成专门提供虚拟币“洗钱”等服务的黑灰产业链。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有助于从源头遏制黑灰产滋生,压缩黑灰产空间,瓦解犯罪“资金枢纽”,全方位全链条打击治理信息网络犯罪。
▸案例五:被告人付某诈骗案——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王涛”“吉祥”(身份不明)商议,约定由付某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户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并通过购买虚拟币将诈骗资金转移给“王涛”“吉祥”,付某收取1.5%至3%的提成。后付某纠集人员设立“转账”“记账”“买币”“司机”等小组,安排人员收购大量银行卡和支付宝、微信账号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经查,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付某为“王涛”“吉祥”转移诈骗资金共计651万余元。另,付某还实施了非法拘禁犯罪(略)。
【诉讼过程】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对付某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对付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付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 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提供账户和转移犯罪资金,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以诈骗罪共犯论处。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上游电诈犯罪分子事先商议或者长期合作,组织收购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并通过取现、虚拟币交易等方式将诈骗资金转移,分工配合实施犯罪,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构成共同犯罪,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 注重适用财产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长、环节多,应根据各环节参与者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合理确定罪责,落实全链条打击,实现罚当其罪。对被告人依法判处主刑的同时,还要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再犯能力。
律师解读——帮信罪治理困境与优化路径探析
近年来,我国帮信罪的犯罪率呈现出急剧上升的态势,这一现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深入思考。帮信罪设立的初衷,本是为了有效应对网络共同犯罪认定难题,弥补传统刑事处罚的漏洞。在网络犯罪日益复杂、分工日益精细的背景下,正犯往往隐藏在幕后,而帮助行为却大量存在且形式多样。通过打击这些帮助行为,旨在切断正犯行为得以实施的关键链条,从而有力遏制网络犯罪的蔓延。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帮信罪却逐渐偏离了立法初衷,有沦为“口袋罪名”之嫌,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深入剖析。
在“断卡”行动大规模开展之际,《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尚未正式出台。这使得对于“两卡”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缺乏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在此情况下,相关部门试图在刑法范畴内,运用帮信罪来打击此类行为。这种做法虽然在短期内看似能够应对犯罪形势,但从长远来看,却导致网络刑事治理逐渐逾越了“后盾法”的底线。刑法作为保障法,具有最后手段性,只有在其他法律无法有效规制违法行为时,才应予以适用。而过度依赖刑法打击本应通过行政手段处理的“两卡”行为,不仅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使得帮信罪的适用范围被不当扩大。
同时,《网络安全法》在制定过程中,存在对刑法条文“照搬照抄”的问题。一部良好的法律应当承担起明确违法前提、厘清相关概念、界定违法行为类型以及划分监管责任等重要使命。然而,《网络安全法》未能充分发挥这些作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缺乏清晰、统一的标准,进一步加剧了帮信罪适用的混乱局面。
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以及惰性懒政等问题。面对复杂的社会治理难题,部分行政机关不是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而是过度依赖司法机关来解决。这种依赖心理使得行政机关在处理网络犯罪相关问题时,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性,往往将本应由自己处理的案件推给司法机关,导致司法机关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同时也影响了帮信罪治理的整体效果。
帮信罪作为一个轻罪,在治理过程中应秉持科学、合理的原则,不应简单地通过转向其他罪名,尤其是更重的罪名来平衡数据。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帮信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反,我们应当将重点放在查明犯罪原因和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上,从源头上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
《意见》的出台,为帮信罪的认定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帮信罪的构成要件等关键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指引。笔者认为,随着《意见》的出台和实施,未来帮信罪的犯罪增长速率可能会逐渐放缓,甚至犯罪率有望降低。这是因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加准确、公正地认定和处罚帮信罪,避免出现过度适用或适用不当的情况,从而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减少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
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司法文件的进一步出台和完善,相关罪名的犯罪率可能会出现新的变化。例如,掩隐罪的犯罪率可能会上升。这是因为帮信罪和掩隐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和关联性,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随着对帮信罪打击力度的加大,部分原本可能被认定为帮信罪的行为,可能会因证据等因素被认定为掩隐罪。因此,掩隐罪有望成为法律人士关注的新重点。我们需要密切关注相关罪名的动态变化,加强对不同罪名之间界限的研究和把握,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适用法律,全面维护法治秩序。
律师建议
(一)犯罪辩护方面
1. 精准区分主观认知程度
对于仅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的嫌疑人,应着重论证其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主观不明知,争取以帮信罪而非掩隐罪定性。
2. 审查获利金额认定
在帮信案件中,获利金额是量刑关键因素。需仔细审查银行流水等证据,区分正常业务收入与犯罪所得,对虚拟货币犯罪相关犯罪金额部分要按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计算。
3. 善用从宽处理空间
《意见》强调区别对待职业犯罪与情节轻微者。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群体,可依据宽严相济政策争取从宽处理。
(二)企业合规方面
1. 建立交易监测机制
对单日交易超20张电话卡或3个以上银行账户且流水超30万元的高风险行为设置预警系统。
2. 完善从业人员背景审查
对支付结算、账户管理等关键岗位实施定期审核,防范“内鬼”风险。
3. 开展专项合规培训
重点解读 “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等新增“明知”情形,避免员工踩踏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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