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在“流量即资产”的电商生态中,搜索排名、用户评价与店铺评分已成为决定商家经营成效的核心指标。当竞争手段从“提升自身”延伸至“打击对手”时,一种被称为“反向刷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对手通过组织虚假下单、集中退款、恶意差评等方式,精准干预目标店铺(经营者)的评分体系与转化效率。与传统的“正向刷单”(即为自身店铺刷取虚假好评)不同,反向刷单直接指向竞争对手,手段更为隐蔽,主观恶意更为明显,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亦更为直接。众多经营者因缺乏系统应对策略,往往陷入被动应对的不利局面。本文旨在为相关受害经营者提供一套系统、可操作的法律维权指引。
一、反向刷单的行为定性
行为的定性准确与否,直接决定了后续处置方案的有效性。只有在法律层面精准判断反向刷单行为的性质,方能在后续维权中占据主动,避免因定性偏差导致策略失误。
(一)涉嫌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反向刷单通过操纵平台算法规则,直接侵害竞争对手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而侵害相关经营者的网络虚拟财产权。
根据2026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一起蛋糕店反向刷单案,为反向刷单行为的民事定性提供了具有标杆意义的裁判参考。该案中,被告张某为打压同业竞争者,组织“刷手”对原告店铺集中下单、快速退款、批量给予差评,并在同业交流群中扬言“一天给他10条差评,半个月马上倒”,最终导致原告店铺退单率飙升、评分下降,成交量大幅下滑,严重损害了其网络店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店铺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店铺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信用评分、交易成交量、平台曝光率等数据资产,具备合法性、虚拟性、独立性与价值性,应受法律保护。反向刷单行为通过恶意干扰评价体系、人为拉高退款率,直接导致店铺流量曝光减少、搜索排名下降、被平台降权风险增加,从而构成对店铺虚拟财产权益的实际侵害。
(二)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向刷单行为不仅侵害相关经营者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同时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1. 商业诋毁
反向刷单行为通过散布虚假负面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诋毁的行为对象从“竞争对手”扩展至“其他经营者”,并将“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明确列为违法行为。雇佣“刷手”批量发布恶意差评,属于典型的“指使他人实施商业诋毁”情形。
2. 虚假宣传
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新增“虚假评价”行为类型,明确禁止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无论是正向刷单还是反向刷单,均属于该条款所禁止的行为。该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
(三)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当反向刷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一定规模,或情节特别恶劣时,可能超越民事救济与经济法调整的边界,进入刑事法律规制的范畴。
1. 破坏生产经营罪
反向刷单入刑的主要路径为破坏生产经营罪。2018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省内首例反向刷单入刑案中,被告人钟某某为打压前东家的店铺经营,雇佣“刷手”恶意刷单近2000单,造成被害店铺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并使该店铺面临平台违规处罚风险。法院最终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理论界普遍认为,反向刷单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可将电商平台的搜索排序、流量曝光等商业利益视为刑法保护之“生产经营”要素。
2.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当反向刷单行为伴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且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时,亦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具体而言,反向刷单中批量发布的低分差评,往往并非基于真实消费体验,而是凭空捏造质量瑕疵、服务缺陷等内容。这些不实评价经由平台评价系统向不特定消费者公开,即构成“散布”要件。该行为对目标店铺的商誉造成实质性损害,从而满足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二、风险处置流程
(一)证据固定
在发现异常订单、差评的第一时间,经营者应立即对以下证据进行系统固定:
1. 异常订单记录,包括批量下单、短时间内集中退款、收货信息明显不真实等特征订单;
2. 恶意差评内容及对应订单号、评价时间;
3. 平台后台显示的退单率变动、评分波动、搜索排名变化等数据截图;
4. 行为人在微信、QQ等社群中发布的威胁、利诱言论截图或录屏;
5. 店铺流量、转化率、销售额在特定时间段内的变化数据。
上述证据应采用截屏、录屏、时间戳等多种方式予以固定,或者可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电子数据保全公证,以增强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二)向平台投诉
在完成证据固定后,经营者应立即通过电商平台的侵权投诉渠道提交正式投诉和证据材料,要求平台采取以下措施:
1. 删除恶意差评;
2. 对异常订单予以剔除,恢复店铺评分与退款率至合理水平;
3. 提供侵权用户的注册信息(在平台允许及法律允许范围内),为后续诉讼或报案留存主体信息基础。
必要时,经营者可委托律师向平台出具律师函,要求平台履行“通知—必要措施”义务,督促平台及时处置。平台如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送律师函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相对充分的案件,经营者可委托律师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律师函应以正式法律文书形式,明确告知行为人其行为已涉嫌违反《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并设定明确的删除侵权内容、公开道歉、协商赔偿的合理期限。此举旨在以较低的法律成本形成威慑,促使侵权方主动停止侵权行为,并为后续诉讼程序中证明侵权人主观恶意及经营者已尽合理维权努力留存证据。
(四)行政投诉与举报
反向刷单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之事项,经营者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对虚假宣传行为可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提交举报材料时应附具证据清单、损害说明及法律依据,以利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启动调查程序。
(五)民事诉讼
向平台投诉与行政举报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但二者无法弥补受害店铺因搜索降权、流量流失、销售额下降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亦不足以对侵权人形成实质性的经济威慑。因此,若需彻底消除负面影响并获得经济赔偿,经营者应及时委托律师团队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策略层面,律师团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精准选择被告主体、确定最优案由、评估并选定最有利的管辖法院。通过系统化的诉讼策略制定,最大限度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在诉讼进程中,律师团队可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行为人名下财产,确保胜诉判决具备实际履行的基础,避免执行落空。
(六)刑事报案
对于情节极其严重、损失数额巨大的反向刷单行为,刑事报案是追求最严厉法律制裁的兜底救济手段。参考浙江省首例反向刷单入刑案(义乌钟某某案),当刷单数量达数千单、造成损失达数万元时,即可能达到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在此情形下,经营者可聘请专业律师协助整理报案书、损失计算依据、平台后台数据等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正式提交报案、立案申请。
三、结语
反向刷单行为的实质,在于利用平台算法规则对竞争对手实施精准打击,其危害已远超传统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的范畴,直接指向经营者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以及市场生存空间。面对数字时代日益复杂的新型竞争手段,许多经营者虽深受其害,却因不了解法律路径、不清楚维权方法而陷于被动观望,错失最佳处置时机。
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为受害经营者构建了从民事救济到刑事追责的完整救济途径,关键在于经营者能否及时获得专业指引,将法律工具转化为有效的维权行动。希望本指南所提供的维权建议,能给相关经营者带来参考价值;当遇到类似反向刷单行为或问题时,可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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