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符合国情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体系,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成为移植器官的主要来源,捐献、移植数量均位居世界第2位,移植服务能力和质量已达国际先进水平。但我国关于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的规定等级较低,此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正式从法律层面确认并鼓励了自然人逝世后无偿捐献器官,确立了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今年7月,国家卫健委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文将以民法典为基础,结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相关规定,解析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法律要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人体器官移植捐献者的主体资格
人体移植器官根据移植时间可以分为生前移植也就是活体移植,及逝世后移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器官,但该捐献不能危害捐献者的生命安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国家鼓励自然人逝世后捐献器官。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体器官地下交易虽然国家明令禁止,但因强大的市场需求仍然存在,通过“激活遗体”有助于冲击地下交易市场,使其逐渐萎缩。
二、人体器官移植接受人的资格
现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该条规定在实践中易被规避、滥用,滋生为买卖器官而假结婚,或出现“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被无限制放大解释的现象,此次《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情形,通过“严控活体”达到良好效果。
接受自然人逝世后捐献的器官者不受此限,申请排序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使用人体器官分配系统分配自然人逝世后捐献器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执行该系统分配结果,不得擅自变更人体器官接受人。
三、人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其捐献,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人体器官买卖协议/捐献补偿协议也会因违反了人体器官捐献无偿原则及禁止行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有的原告会请求医疗机构支付器官源费,法院一般会认定该费用为对器官捐献者家属的困难救助费,不算在医疗费用损失项下,不予支持。
遗体器官捐献后若获得救援金,该救援金并不属于遗产。救援金系医疗机构对符合正当目的且不违背善良风俗,合乎伦理道德的善意捐献行为给予的救助、慰藉,兼具倡导、鼓励捐献器官以救助他人的作用,而不是对所捐献器官支付的对价,捐献器官与获得救援金并不具有必然联系,也不具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特征,不属于遗产。
四、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资质
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等。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五、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所必须的法律程序
医疗机构在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是否未履行人体器官移植所必须的法定程序如未履行审查申请、未进行风险评估、未履行告知义务等行为,是涉人体器官移植医疗纠纷争议焦点之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法律要求的证明材料;(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六、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不会因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提供相关保密信息如供体来源信息等而认定医院及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医务人员有权有义务拒绝提供。 人体器官移植关系到自然人生命健康,所涉事务虽非常繁杂但都很重要,本文仅从几个基本法律要点切入分析,不能涵盖全面。随着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的深入开展,完善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分配—移植体系,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将是人民的巨大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