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十四——慈善组织有关基金的几个概念
Time:2019.11.07    Author: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前段时间,参加一个校友会的聚会,主办方满面春风的挂起一个牌匾,上面赫然镌写几个大字:xx校友基金会。仔细一问,原来是一些校友自发筹集了一些资金用于公益目的。事实上,筹集的一些资金从事某项活动简单可以定性为基金,但这与慈善组织中的基金会显然是风马牛不相及。实践中,其实很多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也往往将基金与基金会混为一谈。因此,我们在这里来聊聊慈善组织有关基金的几个概念。


我们知道,慈善组织常见的组织形态是基金会。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目前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其中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需要指出的是,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可以简称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非公募基金会,不能想当然称私募基金会。法律上没有私募基金会的概念,与之较接近的法律概念是私募基金。但这里所述的私募基金,是指由一个有公信力的,专业知识强的人或者机构,将零散投资人的钱聚集在一起用来投资在股票、债券、货币等金融产品上,从而为投资人获取收益的组织。如果这种合伙投资的活动经过国家证券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允许这项活动的牵头操作人向社会公开募集吸收投资者加入合伙出资,这就是发行公募基金,也就是大家常见的基金。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主要是接受《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约束。但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主要是接受《慈善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的法规下政策调整。


接前所述,校友筹集的资金最多只能称为基金,而且这个“基金”并非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从事商业活动的资金,这个与基金会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当然,如果校友会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也就是说,校友会只要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可以依法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公益目的。当然基金会也可以设立专项基金,鉴于专项基金发展迅速,民政部据此还专门在2015年12月23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慈善组织有关基金概念不仅限于此,我们常见的还有个人冠名基金、家庭冠名基金和企业冠名基金,但这些仍然属于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的范畴。不过,深圳作为改革和开放的前沿城市还成立有特色的社区基金会。为此,政府还专门出台了《深圳市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暂行办法》。根据该规定,社区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登记,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为本社区公益慈善事业提供资金资助或从事本社区慈善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属于非公募基金会。这个突破并没有只囿于专项基金的概念,实际上是对《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突破与发展,不失为一个大胆而具有智慧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