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三——法律禁止个人募捐吗?
时间:2019.09.23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慈善法》中的慈善募捐是一个比较抓眼球的话题。即使《慈善法》正式出台了,民众参与慈善募捐的争论仍然此起彼伏并未偃旗息鼓。事实上,《慈善法》能够如此引起普罗大众的关注,恰恰就是募捐条款的是是非非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从这个角度来说,开门立法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普法。


《慈善法》第二十条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根据这条规定来看,慈善募捐并未包括个人,仅限于慈善组织。《慈善法》第三章慈善募捐只是针对慈善组织募捐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只有慈善组织依法募捐才属于慈善募捐,个人募捐不属于慈善募捐。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个人募捐的呢?《慈善法》对个人募捐并没有专门规定,而是散见在各法律条款中。《慈善法》第二十六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这个条款实际是首先肯定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募捐的合法地位,其次是要求对个人开展公开募捐需与慈善组织合作。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慈善法》对个人募捐进行限制仅仅是限定于公开募捐,并没有对个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进行限制。法律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但并没有禁止个人募捐。在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即为许可,实际上个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这一点,从《慈善法》法律责任章节中第九十七条同样可以得到印证,法律仅仅也是针对个人未依法开展公开募捐进行处罚,并没有对个人开展非公开募捐作出否定评价或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根据《慈善法》来看,个人开展募捐是没有法律障碍的,媒体解读禁止个人募捐不过是误读法律,虚惊一场而已。


不过,法律没有禁止个人募捐,但个人开展募捐仍然不容乐观。先来说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吧。可以想象得到的是,个人与慈善组织对接并不容易,慈善组织出于自身考虑也不会轻易与个人合作。而且,合作需要成本还可能需要管理费用,谁来承担?即使前面都不是问题,但签订完合作协议确定好募捐方案,求助者或许就等不及了。当然,个人还可以直接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募捐,也可以通过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但是,问题又来了。由于通信技术及互联网的发展,很多信息不可避免从特定对象扩展到非特定对象。前几年盛行一时的“冰桶挑战”慈善项目就是很典型的例子,信息如同“病毒”一样得到无限复制及扩展。个人募捐通过技术的支持实际上打通了公开募捐的通道。假设这种情况下立法者仍然执着停留在对个人只能非公开募捐的狭义理解上,那么互联网上满屏都是违法募捐者。在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有足够的人员完成监管吗?退一步来说,就算技术上可以完成监管,但当一个人命在旦夕发出求助时,任何监管对他有作用吗?或许,在民众一片反对声中立法者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也理智地默认了个人求助的概念,甚至援引个人求助的是宪法赋予的人权作为依据。


不管怎样,立法者禁止个人募捐的态度总算有个转变,这也许就是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