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中的慈善财产是针对慈善组织的财产进行规定的。慈善组织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募集的财产及其他合法财产。慈善法在列举慈善财产的同时,采用了“其他合法财产”作为兜底条款。至于什么是其他合法财产,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示,但创始财产、募集的财产孳息以及慈善组织的合法收入或投资收益应当是属于慈善财产。慈善组织是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虽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仍然是允许赢利获取投资回报的。事实上,之前法律也要求基金会及公益性社会团体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如《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要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根据该条规定,实际上是慈善法明确允许慈善组织将慈善财产进行投资,但要求投资收益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必须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慈善组织进行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几点:
1、投资符合慈善组织章程。具体而言,参与投资的项目不能与慈善的宗旨相违背,尤其要注意维护慈善组织的信誉。比如致力控烟的慈善组织不能将慈善财产投入到烟草销售行业获利。不仅如此,慈善组织应当在章程明确允许进行对外投资活动。
2、用于投资的资金要合法。投资不能使用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财产或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3、参与投资的项目要安全。慈善组织投资目的是保值增值,并非为获取巨大的收益。因此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应当谨慎,不参与高风险投资。不能将慈善财产用于非法拆借、放高利贷、参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中。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4、进行投资决策要符合程序。大投资应当经决策人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目前,鉴于法律没有明确重大投资的概念,谨慎建议慈善组织对外投资应当取得决策人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妥。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
5、投资收益不能分配。如前所述,《慈善法》规定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慈善组织为实现慈善财产保值增值,在遵守章程及资金使用用途的前提下,依法经决策人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将慈善财产进行合法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