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一环在企业经营和市场竞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体现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1]。然而,根据美国相关数据显示,每13起案件有10起涉及从高新技术企业窃取商业秘密的问题[2]。中国台湾营业秘密保护促进协会理事长方淑华也称台企90%以上Know-How及研发成果是通过商业秘密方式保护[3]。反观中国大陆,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也非常普遍,但总体而言,商业秘密案件数量不多,胜诉率也不高[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5],“判例既是经验的体现也是经验的载体”,“任何一个裁判文书都是反思和检讨经验知识的一个鲜活样本”,“研习法律而不阅读司法文本是一种负债”[6],中银深圳知识产权团队历来有将裁判案例梳理成文字的习惯,本文系中外裁判案例研究系列之一,最早被深圳法治蓝皮书收录,现根据法律修改情况对文章内容进行修订后对外发布。本文不去探讨商业秘密作为“纸面上的法”的理论体系之建构,而是通过对实务中所涉及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等裁判文本的系统梳理,试图探求商业秘密“行动中的法”的实践运行之深圳样本,以服务司法实践。
一、深圳样本的典型性
截至2020年1月4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 系统中检索2019年份裁判的案由分别“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进行分析。
(一)“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共计387件,广东省74件,位居第一,北京市37件、江苏省36件、上海市35件、浙江省32件、山东省30件、最高院21件、四川省20件、河南省15件、辽宁省14件、河北省12件、湖南省12件、福建省11件、天津市10件,其他省共计28件。
图1 2019年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受理地区分布图[7]
其中,广东省74件案件中,深圳法院有42件、广知院8件、广东高院7件[8]、佛山法院6件、东莞法院4件、中山法院3件、广州法院2件、珠海法院1件、阳江法院1件。深圳法院42件加上广东高院审理的由深圳上诉的2件,深圳法院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占比59.46%。
深圳市44件文书中,基层法院26件、深圳中院16件、广东高院涉及深圳的2件(见图2);从文书类型上看,判决18件、调解4件、裁定19件[9],其他1件[10](见图3)。
图2 2019年深圳地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受理法院分布图
图3 2019年深圳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文书类型分布图
(二)“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件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件共32件,河南省9件、天津市5件、北京市4件、广东省4件,江西省2件、河北省2件、江苏省1件、上海市1件、浙江省1件、山东省1件、湖北省1件、云南省1件,广东占比12.5%,全部为深圳区域内。从文书类型上看, 共计4件,其中判决2件:福田法院1件(不公开)、宝安法院1件(驳回诉请);裁定2份,福田法院1件(财产保全)、龙岗法院1件(移送管辖)。
图4 2019年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件受理地区分布图
图5 2019年深圳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法院分布图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共28件,广东省7件,北京市3件、浙江省3件、山东省3件、辽宁省2件、江西2件、河北省2件、江苏省1件、河南省1件、湖南省1件、湖北1件、黑龙江1件、内蒙古1件,广东位居第一,占比25%。其中深圳法院涉及5件,占全国17.86%,占广东71.43%。从文书类型上看,共计5份裁定,均为深圳中院所作,一审系福田法院(2019)粤0304刑初95-99号刑事裁定驳回起诉,二审(2019)粤03刑终2059-2063号和解,撤回上诉。
图6 2019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受理地区分布图 如上所述,2019年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数量,全国分别为387件、32件、29件,广东省内分别为74件、4件、罪8件,深圳市内分别为44件、4件、6件。由此可得,深圳占广东的62.79%,占全国的12.05%,选择深圳作为样本在“量”上具有代表性;本文选择深圳共计54件裁判文书作为分析样本,涉及电子科技、商务咨询、生物医药、化妆品、融资租赁、电器、服装、装修设计、二手车交易、半导体等众多领域[11],选择深圳作为样本在“质”上具有典型性。
二、裁判数据分析
(一)调解率低于判决率
基层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26件和商业秘密合同纠纷4件共计30件案件中,调解3件、占比10%, 判决13件,占比43.33%。中级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16件和侵犯商业秘密罪5件共计21件以及请示1件案件中,调解1件、占比4.76%,判决7件,占比33.33%。高级法院2件案件中,调解0件、判决1件、占比50%。
图7 2019年深圳地区商业秘密案件文书类型分布图
从上述数据统计可知,商业秘密案件的调解率远低于判决率,然而,“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放弃部分权利为代价的 ,所以 ,即使是调解中的让步都是当事人自愿作出的 ,也仍然存在着对权利保护不足的问题”[12]。
(二)判决案件胜诉率极低
图8 2019年深圳地区商业秘密案件审理结果分布图
从裁判结果可知,商业秘密案件的胜诉率极低:在基层法院13件,3件不公开,其余10件均驳回诉请;在中级法院7件,3件一审均不公开,其余4件二审均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其中涉及在先刑事判决的,3件判赔了损失,另1件不涉及刑事驳回了诉讼请求);在高级法院1件二审判决中,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审涉及在先刑事判决的,判赔了损失)。即一审判决共计16件,其中6件均不公开,10件均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共计5件,二审均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其中4件一审涉及到在先刑事判决,判赔了损失,另1件未涉及刑事,一审驳回了诉请。
(三)裁定比例高、程序争议问题多
基层法院30件案件中,有裁定14件,占比46.67%。中级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16件和侵犯商业秘密罪5件共计21件以及请示1件案件中,裁定12件,占比57.14%。高级法院2件案件中,裁定1件、占比50%。在基层法院裁定14件中,申请撤诉5件,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2件,移送管辖3件,财产保全4件。中级法院12件裁定中,不公开裁定1件,申请撤诉2件,按撤回起诉/上诉处理4件,刑事撤回上诉裁定5件。
图9 2019年深圳地区商业秘密案件文书类型分布图
图10 2019年深圳基层法院商业秘密案件裁定情况分布图
图11 2019年深圳中级法院商业秘密案件裁定情况分布图
三、程序争议的问题
(一)管辖争议方面
1、地域管辖争议问题
被告系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被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如前海一案件中,被告公司提供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曹某提供的经常居住地都不在法院辖区,而原告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曹某的经常居住地或案涉侵权行为地在法院辖区,故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13]
除上述地域管辖问题外,商业秘密案件还应特别注意:(1)根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对侵权结果地进行严格审查,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而非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2)员工在工作中获知商业秘密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能将获知商业秘密的场所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来确定管辖。
2、级别管辖争议问题
2019年1月1日起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技术秘密等案件。如龙岗法院某案中涉及侵犯的商业秘密为技术秘密的,龙岗法院无该类案件的管辖权,案件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14];另一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所涉商业秘密属于技术秘密,龙岗法院也因为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规定,对该案没有管辖权。[15]
除上述新的管辖规定外,商业秘密案件还应特别注意:(1)判断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系以当事人之间争议标的额为依据,并非该争议所依证据是否充分、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为标准。(2)当事人仅提出地域管辖异议但未提出级别管辖异议,法院审查发现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管辖。“级别管辖的规范配置有别于调整私人利益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容当事人改变,也不容法院违反”。(3)当事人同时提出地域管辖异议和级别管辖异议的,应当先审查地域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与否,成立的移送管辖,不成立的,再审查级别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与否。
(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问题
1、法院会综合判断,妥善进行财产保全,适时解除保全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确保给付之诉得以执行,解除保全则属于被申请人的救济手段之一。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深圳法院积极进行财产保全,也适时解除保全,以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前者如南山法院支持了相关案件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查封了相应的财产[16];后者如宝安法院在准予申请人撤回起诉后,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或冻结。[17]
2、商业秘密证据保全之难:调查样本中无证据保全案例证据保全本质上属于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18],证据保全除保全证据外,还有确定事实、证据开示 、促成调解等功能[19]。无法自行搜集侵权证据系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一大困扰[20],商业秘密纠纷中证据保全主要有财务资料型和技术资料型两种,前者用以证明侵权获利,后者用以证明侵权行为。2019年深圳商业秘密相关案件暂未检索到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的案件也无诉中证据保全案件,但随着最高法院修改的民诉证据规定,其中25—29条专门涉及证据保全,期待未来商业秘密案件中能够落实。
3、商业秘密行为保全之难:调查样本中无行为保全案例行为保全是为了防止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而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21]。行为保全对于实现知识产权救济的及时性意义重大,承载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创造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基本价值理念[22],但全国受理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数量并不多[23],2019年1月1日最高法院实施了行为保全司法解释,回应了民众对诉讼行为保全的客观需求,并将“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作为“情况紧急”的法定情形对权利人申请行为保全进行指引,但纵观2019年并未发现深圳有一例商业秘密行为保全裁定。
4、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保全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对于商业秘密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所约定的仲裁程序解决,面临着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保全的问题,福田法院(2019)粤0304财保3167号案中予以了支持,结合(2019)杭某(萧)字第187号的实际情况,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
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目前有十余名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工程师,致力于涉外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团队多名成员有在美、英、德、日等境外留学或执业经历,能够以英语、德语、日语作为工作语言;团队在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光电通信、节能环保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成功典型案例。
注释:
[1]【美】马克-R-哈里根 【美】理查德-F-韦加德 著 余仲儒 组织翻译 王霄蕙 等 审校:《商业秘密资产管理(2016)——信息资产管理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0月第1版,第4、9页。
[2]郑友德 王活涛:《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顶层设计与实施中的疑难问题探讨》,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1期。
[3]倪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困境、路径选择》,载《黑河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课题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商业秘密司法审判调研报告》,载《电子知识产权》2019年第11期。
[5]Oliver Wendell Holmes,The Common Law (1881),Reprinted in The Collected Words of Justice Holmes:Complete Public Writings and Selected Judicial opinions of Oliver Wendell Holmes,ed.By S.M.Novick,Chicago,IL: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5,P.115.
[6]谢晓尧.《在经验与制度之间:不正当竞争司法案例类型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07:1
[7]本报告所有数据、图表资料均为作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2020年1月4日)整理,特此说明
[8]含2件深圳中院一审的敦泰科技、李莉莉卞荣军上诉案件
[9]含3件保全裁定
[10]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程序性请示
[11]当事人包括顾达电子、日月元科技、韦丰商务、中福堂国医、新兰德投资咨询顾问、爱佩仪光电、星塔机械、锐兴达汽车贸易、丰润达科技、睿海智电子科技、瀚晖威视科技、禾葡兰化妆品、华景电子、信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瑞丰光电子、中瑞牛津生命科学技术、侨置出国信息咨询科技、福田融资租赁、东霖科技、创客工场科技、康凯斯信息技术、爱佩仪光电、华大基因科技服务、匀城六和贸易、巴斯巴科技、仕择科技、丰润达科技、雪华铃家用电器、溢恩服饰、土巴兔装饰设计、万瑞和电子、美赛达科技车友互联科技、宜佳实业、爱佩仪光电、百瑞互联技术、衡量、东霖科技、巴斯巴科技、中科力函低温技术、凯沃科技、敦泰科技 、格诗光电科技、呼嘭智能技术、novia product service、 标谱半导体科技以及2件个人作为原告的案件。
[12]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13](2019)粤0391民初523号
[14](2019)粤0307民初1412号
[15](2019)粤0307民初2702号
[16](2019)粤0305执保3023号和(2018)粤0305民初22967号
[17](2019)粤0306执保6247号
[18]段文波 李凌:《证据保全的性质重识与功能再造》,载《南京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19]丁朋超:《试论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6期
[20]郭伟:《论证据保全措施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及完善》,载《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11期
[2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
[22]李扬:《中国需要什么样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则》,载《知识产权》 2019年第5期
[23]2013—2017年共计受理诉前禁令157件、诉中禁令7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