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贪小便宜吃大亏”,说的是为了贪图一点小小的利益或好处,不料却遭受到重大损失,到头来只能自怨自艾,悔不当初,这样的例子在生活中比比皆是,屡见不鲜。这不,这样倒霉的事情,就给深圳的王先生摊上了,由于自己的车子出了点小故障,为了省一点修车费,找个修车师傅上门修车,结果到末了儿,不但没有省到钱,反而赔上了115万元,搞到倾家荡产,只能哀声叹气,欲哭无泪。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且听中银律师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经过回顾
王XX,来自广东化州农村,三十多岁,在深圳打工多年,手头有了点积蓄,2015年与朋友周XX各出资3万多块钱(总共6万多块钱),合伙儿购买了一辆二手重型厢式货车,挂靠在XX贸易公司名下,从事个体运输业务。2016年周X将自己对车子的一半份额以2.5万元转给了王XX。之后王XX靠着吃苦耐劳,多拉快跑,经过几年营运,挣了几十万块钱。
2018年6月9日,王XX在从深圳拉货到惠州的过程中,发现车子皮带断掉了,就把车停靠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打电话求助司机陈X帮送了两条皮带过来。等陈X过来后,帮其把皮带装了上去, 因为不专业,皮带张紧轮不会装,所以就没有装,但车子勉强也可以用,只是皮带有点松而已。回到深圳,还拉了快递到机场,一直到10日上午还拉了一车货去惠州,中午回到深圳。回来过程中,王XX就给在深圳从事车辆维修多年的老乡曾X东(本案受害人)打了电话,说自己的车有问题,跟他预约到坂田帮忙修理。
当日下午2点左右,王XX按约定把车开到坂田某小区对面马路边一个阴凉的地方等曾X东过来修车,曾X东开着自己的小车带着修车工具过来,王XX把新买的皮带和那个皮带张紧轮交给曾X东,并把车头用车身自带的液压装置摇起来,曾X东就拿着工具开始修车。然后王XX回附近家中吃饭,大约一刻钟左右,走路回来时发现自己的车头已经低下去了,以为车子修完了,但看到曾X东的小车还停在自己大车边,只是没有看到他人,围着车找了一圈才发现曾X东被压在其车头和右边轮胎之间。王XX才意识到出问题了,叫了他一下,他嗯了一声。王XX赶紧试图用车身自带的液压装置抬车头,但是液压装置没反应,自己用力顶车头也顶不动。于是向路过一男子求助,那名男子也过来帮他一起顶车头,但是都顶不动,然后就打110、120 了,没多久,120医生过来,但是人还是弄不出来。等消防官兵和民警赶过来,用专业装备才把车头顶起来, 把人拉出来,120医生检查了之后,确认曾X东已经死亡了。
关于事故发生原因,公安事后调查讯问王XX。问:“车头为什么会掉下来?”答:“应该是液压装置的液压管爆掉了,我看到车头液压管的位置很多油漏出来,而且液压装置也不起效果了。”问:“液压管为什么会爆掉?”答:“可能因为天气热,又老化了吧。我之前也不知道液压管有没有问题,不过一般修这种车都垫一个木头防止意外。”问:“你为什么不提醒阿东放个木头?”答:“我当时也没想到,也不知道液压管会爆。”问:“为何你不去修理厂修车?”答:“开我们这些货车的,一般都是用熟悉的人在路边修车的,因为这样便宜,而且大部分人都这么做。”问:“阿东之前修理过 你的这部车辆吗?修理过多少次?最后一次是什么时候?”答:“修过好多次,这辆车一直都是他在帮我修,一般小问题都是给他修,他一般都能搞定。他最后一次修理我的车应该是两个月前,也是在今天的位置修理的,是帮我换灯和修理空调。”
龙岗法院一审判决
受害人曾X东家属因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与王XX协商未果,遂向法院对王XX及承保了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王XX赔偿其事故各项损失合计166万多元,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龙岗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受害人曾XX是多年车辆维修技术人员,以自己的技术、工具为他人提供车辆维修服务,赚取报酬。事发当日,王XX因车辆皮带断裂更换事宜,与曾XX口头约定由曾XX对车辆进行维修,曾XX在车辆维修过程中被掉落的车头压死,王XX与曾XX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王XX是定作人,曾XX是承揽人。王XX将发生故障的车辆交由曾XX进行维修,维修人员需按车辆维修的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检查、测试、修理,抬起车头进行修理是安装涉案皮带必要程序,属于车辆维修过程整体的一部分,其自身需对修理的安全负注意义务,没有证据表明王XX明知或应知液压装置存在故障而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告知作为维修人员的曾XX。依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强调是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发生的事件,本案实系被告王XX与曾XX违规事先约定将车辆停至马路边占地进行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曾XX受伤致死的所产生的损失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2、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可见国家对经营维修汽车业务是实施行政许可的,对业务的准入有严格的标准,没有赋予自然人个人在没有经营场地、相应设备、设施、必要的技术人员等开业条件的情况下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权利,从事汽车维修本身就具有一定危险性,曾XX私自从事汽车维修业务,造成自身损害死亡的后果,具有明显的过错。王XX作为定作人,车辆发生故障后,没有将车辆交由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修理厂进行维修,而是将车辆交由不具备维修汽车资质的自然人即曾XX进行修理,明显存在选任上的过失,对曾XX的死亡后果,依法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XX贸易公司系涉案车辆登记车主,但非实际所有人,也非承揽合同关系的定作人,仅系王XX将车辆挂靠在该公司名下,原吿诉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龙岗法院一审最终判决由王XX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被告王XX需赔偿1637419元×40%= 654968元给原告。
深圳中院二审判决
龙岗法院一审判决后,受害人曾X东家属及被告王XX均不服一审判决而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二审判决如下:
本案事故系涉案车辆在路边维修过程中因车头坠落造成修车人死亡的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不符合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汽车维修经常需将车头升起,在车辆下方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对维修人员有资质要求。曾XX不具备相应的汽车维修资质而承揽修车工作,其自身的过错不言自明,王XX将车辆交予不具备维修资质的曾海东维修,显然存在选任过失。同时,王XX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陈述,之所以会发生本案事故是因为涉案车辆自带的液压装置发生故障,“爆掉了”,据此可以认定王XX未提供合格的、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维修环境给曾XX,是造成本案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本院认定王XX应对曾XX的死亡负主要责任,酌定责任比例为70%, 一审法院认定王XX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与其过错程度不对等,比例过低,予以纠正。本案系王XX与曾XX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履行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与王XX与XX贸易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无关,并无法律规定在此情形下被挂靠公司需要承担责任。最终,深圳中院二审改判王XX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637419元×70%= 1146193.3元。
中银律师案件评析1、本案被告王XX,由于自己的车子出现点小故障,本来如果找一家有维修资质的正规汽车修理厂去修理,也花不了多少钱,就完全可以解决问题,而且还有质量保证,但是为了贪图小便宜,找了一个没有维修资质的马路汽车修理游击队员过来帮忙修车,结果不幸发生了意外伤亡事故,最终不仅没有省到钱,反而赔上了115万元,把自己多年来在深圳辛辛苦苦打工、跑个体运输挣到的钱全部赔上还不够,几乎搞到倾家荡产,这血淋淋的教训,不可谓不惨痛。
2、实际上,王先生从其车子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开始,就为了贪便宜而心怀侥幸,一错再错,最终为其贪便宜和侥幸心理付出惨痛代价:
(1)第1步错误:在高速公路上车子由于皮带断掉而发生故障,就把车停靠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打电话求助司机陈X帮送了两条皮带过来。
众所周知,车子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应该把车停在应急车道上等待救援,打电话给高速公路公司,让派拖车过来,把车辆拖到高速公路服务区或者修理厂去修理,而不能直接车辆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让人过送配件过来及在进行现场修理,这绝对是很危险的,也是有关管理规定明令严格禁止的。
(2)第2步错误:陈X过来后帮把皮带装了上去, 因为不专业,张紧轮不会装,所以就没有装,但车子勉强也可以用,只是皮带有点松而已。
司机陈X只是王先生的同行,皮带张紧轮都不会装,可见没有多少维修经验, 更谈不上维修资质了,王先生让他为自己修车临时对付,何等危险?
(3)第3步错误:(王先生在陈X帮临时对付修车后)回到深圳,还拉了快递到机场,一直到次日上午还拉了一车货去惠州,中午回到深圳。
由于司机陈X只是帮王先先生的车换了皮带,但因为不专业,张紧轮不会装,所以就没有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车子的皮带很松,只是勉强可以用,最多只能临时对付一下。当天回到深圳后,就应当立即找人修车,而不应当像王先生所说的那样,回到深圳,还拉了快递到机场,一直到次日上午还拉了一车货去惠州,中午回到深圳。开着一辆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车子到处跑,何其危险?
(4)第4步错误:次日中午开车回深过程中,给在深圳从事车辆维修多年的老乡曾X东打电话,说自己的车有问题,跟他预约马路边帮忙修理。
车子有故障,不去找有维修资质的正规汽车修理厂去修理,而是为了贪便宜省钱,找了一个没有维修资质的马路汽车修理游击队员过来帮忙修车。
(5)第5步错误: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未提供合格的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维修环境,是造成本案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正如事故发生后王XX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讯问时陈述:问:“车头为什么会掉下来?”答:“应该是液压装置的液压管爆掉了,我看到车头液压管的位置很多油漏出来,而且液压装置也不起效果了。”问:“液压管为什么会爆掉?”答:“可能因为天气热,又老化了吧。我之前也不知道液压管有没有问题,不过一般修这种车都垫一个木头防止意外。”问:“你为什么不提醒阿东放个木头?”答:“我当时也没想到,也不知道液压管会爆。”本案二审判决正是基于王XX未提供合格的、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维修环境给曾XX,是造成本案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认定王XX应对曾XX的死亡负主要责任,改判责任比例为70%。
中银律师风险提示1、现在基本上家家户户都有车,车子在使用过程中,偶尔发生点小故障也很平常。车子万一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抛锚,应该把车停在应急车道上等待救援,在车后方150米处摆放警示标志,并打电话给高速公路公司,让派拖车过来,把车辆拖到高速公路服务区或者修理厂去修理,千万而要像王先生那样,让人给送配件过来,并且直接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现场修车。
2、车子一旦有了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或隐患,就应当尽快开去或者拖到修理厂,等彻底修理好之后,再上路行驶。千万不要像王先生那样,在车子发生故障,只是临时对付修了一下,仅勉强可以用,而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或隐患还未消除的情况下,仍开着一辆有安全隐患的车满大街到处跑。
3、车子有了故障需要维修,一定要找有维修资质的正规汽车修理厂修理,千万不要为了贪图便宜省钱,去找没有维修资质的马路汽车修理游击队过来帮忙修车,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导致重大损失,追悔莫及。
类似风险扩展警示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审结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罗某上门回收旧空调,在没有佩戴任何安全防护品的情况下爬上高墙,拆卸作业中不慎坠落身亡。悲剧发生后,死者家属诉至法院,究竟谁该承担责任?
1、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罗某、朱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朱某将涉案空调出售给罗某,交付方式为罗某自行拆卸涉案空调。但空调外机与一般旧家电不同,拆卸空调外机系具有一定风险性和专业性的高空作业,朱某应审核罗某的相关作业资质,并对罗某在高处拆卸空调外机作业时的生命安全予以合理的、必要的关注,即便如朱某在公安部门询问笔录中所陈述,已经进行了口头提醒,但明显在提供安全环境方面存有过失,故其应当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对罗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罗某作为自带劳动工具的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显然疏于对自身的安全防护,致使在作业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身亡,其本身亦具有较大过错,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应当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案情、在案证据和各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定判决朱某赔偿罗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0余万元。
2、 法律关系模糊不清引发争议:关于本案朱某、罗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笔者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论案说法”一栏发布的“回收拆卸旧空调坠落身亡 法院:综合在案证据、过错程度 酌定各方责任”一文的原始出处中,并没有能找到答案。从法官分析认为“空调拆装是家电安装中危险系数很高的一个工种,根据相关规定,安装空调属于高处作业的特种行业,需要持有特种行业操作证才可上门服务。很多雇主没有审核作业人员的资质,一旦作业人员意外受伤,作为定作人、雇主亦或卖方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朱某有疏忽大意,在提供安全环境方面也存有过失,而罗某本人明知自己没有相关资质,仍坚持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单独作业,多重原因导致悲剧发生。”这一段内容来看,法官实际上是对本案朱某、罗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承揽关系、雇佣关系还是买卖关系,作了模糊处理。
3、对此,有律师认为:朱某和罗某两人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或者承揽关系,因此法院判罚存在失当之处,判决欠妥。根据行业惯例,在旧货交易中通常是买方自行拆除取货,罗某常年以收购旧货为生,应当知晓拆除空调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而法院要求卖家朱某审查罗某是否具有相关作业资质,并对罗某进行拆除工作时进行必要关注,因而认为朱某存在一定过失,承担部分责任——该认定理由并不充分:朱某并非雇佣罗某拆除空调,且朱某就罗某摔落事故也不存在过失,我们也未发现相关规定要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尽到资质审查和注意义务,法院如此判决欠妥。
4、类似场景风险防范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场景和风险还有很多,比如安装空调外机或加雪种,阳台搭板或搭棚、拆除防盗网、护栏或玻璃维修,室内电线线路改造或灯具更换,别墅电梯维修、保养,私家车维修、保养等,有时候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即使是法律专业人员,在认识上也会有分歧或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上述两条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在个人劳务关系,还是在承揽关系,当事人都是要承担过错责任的。
因此,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在现实生活中面临类似场景时,不一定非要厘清双方之间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而是要尽可能地防止和避免过错,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自身风险。具体而切实可行的防止和避免过错的建议是:
(1)涉危险作业时,一定要找正规的、有资质的专业人员;
(2)为相关人员提供合格的、不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环境;
(3)明确告知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提醒注意防范;
(4)监督作业人员在作业前一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一旦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叫停,督促整改后再继续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