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音乐家协会刊登一则声明,称根据《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下简称《章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中国音乐家协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李云迪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资格。在众说纷纭中,我们作为长期研究社会组织法律及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律从业人员忍不住要问:谁有权决定取消李云迪的会员资格?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中国音乐家协会及秘书长办公会的法律关系。中国音乐家协会并不是一个普通的行业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是中国文联所属的11个文艺家协会其中一家。根据《章程》第一条规定,中国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各民族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根据《民政部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中国音乐家协会是国家认可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从法律性质而言,中国音乐家协会组织形式仍然属于社会团体,应当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至于秘书长办公会议,我们并没有找到设置该机构的章程依据。我们知道,社会团体规范的内部法人治理通常包括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架构,其中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秘书处是一个执行机构。声明中提到的秘书长办公会不是一个常见的组织架构,我们无法判断其法律地位和职权。但通常而言,秘书长办公会本质上只是一个落实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无权决定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也就是说,章程并没有确认秘书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架构,更没有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没有章程依据的秘书长办公会自身身份都很尴尬,其至多相当于理事会下面的内设机构,不具有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的权力。
其次,《章程》本身排除了秘书长办公会议取消会员资格的权力。根据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其会员资格。需要注意的是,《章程》规定的取消会员资格必须是驻会领导机构而不是声明所称的秘书长办公会可以决定。那什么是驻会领导机构呢?令人遗憾的是,这个在章程里也是语焉不详。《章程》第三十条第四项也仅规定中国音乐家协会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章程只是赋予驻会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的权利,显然与《章程》规定的驻会领导机构并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也不能理解驻会副主席可以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再次,所谓的驻会领导机构也无权取消会员资格。如前所述,章程也没有明确驻会领导机构的法律地位与职权。退一步而言,即使《章程》对驻会领导机构有明确规定和授权,秘书长办公会或驻会领导机构也无权取消会员资格。根据《章程》第二十条规定,主席团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我们注意到中国音乐家协会并没有设立常务理事会,实际上章程规定的主席团承担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因此,我们可以理解章程明确理事会或主席团才有权决定取消会员资格。这一点,我们仍然可以从《章程》上得到印证。《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根据章程规定,驻会领导机构只是实施部门,只有主席团(相当于常务理事会)才能批准会员的准入。参照谁有权准入也必须由其决定才能退出的逻辑规则,至少要有主席团(相当于常务理事会)才能决定会员的退出。
取消会员资格一个很严肃的事情,也关系会员的切身利益,对于协会显然是一个比较重大的事项。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才能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退出。我们注意到《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理事会的职责:执行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中国音乐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我们认为,会员资格的取消应包括在中国音乐家协会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最后,协会动辄以类似脱离关系的声明取消会员资格并不适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党的一贯方针。会员接受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其违法行为如属于个人私德并没有严重损害协会的形象,协会给予顶格处罚并不适当。会员加入任何一个会员组织,不仅仅是希望锦上添花更是指望互济互助得到雪中送炭的保险。维护会员权利甚至帮助会员避免受到更大伤害也是协会对会员的信义!具体到本案中,我们认为,协会可以暂停会员权利,但作出处罚决定的前提应当是充分听取会员的申辩意见并有制度保障会员的申诉权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秘书长办公会无权决定取消会员资格。需要指出的是,此次事件也凸显协会在内部治理和制度建设明显存在不足,尤其是章程组织章节中并没有明确驻会领导机构、秘书长办公会议等机构的章程地位,也没有划分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的职责与边界。而且,协会取消会员资格是对一项非常严厉的处罚,必须要有充分章程依据和严谨的处罚程序。 需要补充的是,我们在官方网站并没有看到章程提到的个人会员入会细则,本次声明也的确没有援引会员管理制度作为处罚依据。即使是在2021年2月1日新修订通过的协会章程也仅有40条,这显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组织的管理需要,协会仍应当与时俱进建立完善的会员管理制度。我们据此呼吁,所有社会组织要以章程为核心,不断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