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十二——漫谈慈善组织的会议表决
时间:2019.10.12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慈善组织做出任何决议,都必须根据法律及章程的规定。具体而言,会议出席方式、出席人数、表决方式、表决票数都直接关系到慈善组织的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如前文所述,法律并不禁止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但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还应当有制度依据。至于出席人数,根据民政部的章程示范文本,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社会团体、基金会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社会团体、基金会、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决议方为有效,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不过,对于重要事项的决议(如章程的修改,组织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仍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除了到会人数及表决人数,决议要生效还涉及到表决方式。现在表决方式有很多,如鼓掌通过、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等等。虽然在民政部制订的示范文本中,没有对采用何种表决方式予以明确规定,但《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中要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深圳市社会团换届指引就明文要求,换届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进行。根据对上述两个文件的理解,为发扬民主及体现参会人员真实意思,对涉及会费、章程修改、换届等事项我们认为仍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