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公司则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公司法,公司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个是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另一个是一般以营利为目的商业公司,两者似乎是南辕北辙,道不同不足以为谋。
不过,马云在一公益大会中曾说过这样一句话,采用公益的心态加上商业的手法是做成事情的最有效方法。如此看来,慈善组织与商业公司还是难解难分。事实上,很多公司不仅积极参与、支持慈善事业承担社会责任,而且由公司直接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也为数不少。既然营利性公司可以设立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那么反过来非营利慈善组织是否可以设立营利性公司呢? 这个问题听起来似乎有点绕,不过非营利慈善组织与营利性公司的区别不在于是否能营利,而在于慈善组织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慈善组织可以有营利,但营利不能分配且应当投入到符合该慈善组织章程目的的活动中。我们知道,慈善组织可以采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其组织形态,我们先以社会团体为例展开分析。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公司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该条款乍一看似乎是对社会团体有所限制。但仔细分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其实并不是限制设立公司,其禁止的是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也就是说,从事营利经营活动是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允许的,社会团体并不是市场合格的经营主体,其不能直接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社会团体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该公司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是不受限制的。这一点,我们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可以得到印证。该通知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另外,在《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及之前的《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民政部也对社会组织参与商业行为进行专门的要求。如社会团体兴办的经济性实体经营范围应当与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社会团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应当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等等。由此看来,非营利的慈善组织是设立营利性公司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
事实上,慈善组织的费用如果仅仅依靠会费、捐赠显然是不够的。兴办经济实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取得收入,也是慈善组织活动费用的重要补充渠道。允许慈善组织设立公司,可以赋予慈善组织造血功能促使其更加健康发展。当然,慈善组织设立公司也不能率性而为,应当确保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