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十三——慈善组织可以参与民间借贷吗?
时间:2019.11.07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虽然有高大上的宗旨,但慈善组织仍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一样也不能脱俗,也会遇到向他人借钱或借钱给他人的问题。那么,慈善组织可以参与民间借贷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学习下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根据该意见第一条,对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我们看到,若干意见实际上是将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在司法保护范围的。在这个阶段,社会组织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往往会被视为非法拆借,司法实践中不但予以否定评价甚至给予司法制裁。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法律实际上扩展了对民间借贷案件的保护范围,法律不但保护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也在一定条件下保护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不过,慈善组织虽然具有法人资格,但并不代表慈善组织根据该规定参与民间借贷没有法律障碍。


如前所述,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向慈善组织提供借款是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的,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通常也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慈善组织提供借款,还是慈善组织通过本单位员工内部筹集借款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当然,慈善组织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应当超过24%的年利率。既然慈善组织向别人借款可以,那么能不能借钱给别人呢?慈善组织的财产需要保值、增值,将暂时闲置时的资金借给他人并收取利息是不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回答这个问题还是要回到法律层面上来。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依据上述规定,慈善组织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用,对政府资助的资金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金更不能借给他人使用。我们知道,慈善组织财产类似准公共财产,出借给任何一方使用不仅不合法也无法保证公平性。因此,《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就明确规定,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值得指出的是,《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中也对基金会向他人提供借款明确持否定态度,并要求基金会不以投资、集资、高息借贷、高息揽存等任何名义,向关联方或者其他组织机构、个人借出资金。此外,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慈善组织可以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但慈善组织不应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