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二十六——政府扶贫算不算慈善活动?
时间:2019.11.05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十九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属于慈善活动应该没有争议,但政府参与扶贫算不算慈善活动呢?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清楚慈善活动的法律概念。《慈善法》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包括但不限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公益活动。很显然,政府并不是慈善法列明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那么只要政府是慈善法所述的法人,似乎可以成为慈善活动的适格主体。我们知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扶贫是公益活动,政府也依法具有机关法人资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政府参与扶贫属于慈善活动似乎没有争议了。


事实上,《公益事业捐赠法》只对政府作为慈善活动的受赠方接受慈善捐赠有专门规定。除非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才可以接受捐赠。否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公益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法》虽然对政府在慈善活动作为受赠主体进行了限制,但似乎仍没有否认政府可以作为的慈善活动捐赠主体。政府参与扶贫真的是慈善活动吗?


根据百度词条,政府是维护国家安全、消除社会隐患、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国民生产能力、优化社会结构,研究社会现象、加强领导,实施城乡规划、减少贫困的特殊机构。政府本身具有减少贫困的法定职责。政府参与扶贫的资金来源于税收,人们纳税是让渡其自然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交税实际是在履行与政府缔结的契约。当然,政府收税也要履行为公众提供各种公共服务,通过各种社会福利政策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的义务。政府参与实际上也是履行与民众达成的契约。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既明确了政府的权利也规定了政府的义务,这从法律上理解其实是一个双务合同。如前所述,根据《慈善法》,慈善活动中无论慈善捐赠还是慈善服务都是基于自愿无偿的原则。如果政府参与扶贫是承担缔约责任,那么显然是与自愿无偿的慈善活动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政府参与扶贫不属于慈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