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解读 | 创业者极简法律系列(六)公司股权融资
时间:2023.05.26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李良机律师团队
1. 股权融资的定义及相关规定

公司股权融资有广义及狭义之分,为行文之目的,本文所述的股权融资限于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两种方式。股权融资系指公司创始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式引进投资人,使其成为新股东,并获得资金以实现公司进一步发展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涉及投资主体为国有企业、融资企业未来拟上市的,还应当遵照《证券法》《国有企业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监管规定。此外,与股权融资密切相关的财税问题,见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2. 股权融资的程序

一般而言,企业股权融资按照轮次划分。每轮融资前由融资企业作商业计划书、路演,招募意向投资机构,也有部分企业会选择聘请专职融资财务顾问。

确定了初步投资意向的投资机构,会对融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场尽调。站在融资企业的角度,应当要求尽调参与方签署保密协议,以维护公司利益。也有企业会要求投资机构与其签署投资意向书,以固定前期初步谈判结果后再进行详细尽调。

尽调结束后,融资企业与投资机构进行新一轮谈判,投资机构会要求企业对尽调披露问题进行整改或作为谈判的筹码以期压低企业估值。敲定估值及交易条件后,双方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及附属文件,履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支付投资款等程序。


3. 股权融资的常见条款

与债权融资相比,股权融资最大特点在于让与公司的部分管理权及股东权益。融资企业虽然免于定期还本付息的压力,但投资机构也会对融资企业及创始股东作出一系列的业绩与管理要求。常见的投资条款包括业绩承诺、估值调整、上市对赌、委派董事(高管)、定期披露财务报告等。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投资方也会针对创始股东或核心人员设定限制性条款,如核心研发人员固定、实控权不得变动、竞业禁止等。此外,优先清算权、优先认购权、共售权、反稀释权等特别权利条款基本成为投资协议的标配。

上述常见投资条款覆盖面十分广泛,牵涉着企业未来最重要发展阶段的方方面面,而法律用语往往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就上市对赌这一条而言,关于对赌主体的适格性在司法认定上就几经变迁,创业者因对赌失败陷于破产边缘的案例也不在少数。所以作为创业者,对待每一份投资协议应予以高度重视,慎防陷于表达不当导致的不利后果。


4. 结语

股权融资是现代企业发展常见的环节,引进专业投资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协助企业的规范管理与健康发展,上下游产业投资机构还能为企业带来业务机遇。但机会与挑战并存,引进投资方意味着公司的资合性更强,冲击着公司初设阶段的人合性。企业估值的衡量、股权架构的设计、决策权限的平衡、财税的处理、未来发展的规划等无一不对创业者提出更高的综合素质要求,而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能助于创业者及企业作出更科学合理的决策及免于日后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