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解读 | 创业者极简法律系列(九)以“资本显著不足”为由刺破公司面纱
时间:2023.07.17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高可心

“刺破公司面纱”本质上就是要涤除公司和股东之间的绝缘关系,突破股东的投资份额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人格混同的认定


二、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

当股东利用较少的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或者以其他形式企图规避投资风险时,表明其缺乏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当公司的运用背离法律赋予其独立人格的原始初衷,公司将不再具有独立性质。

根据《九民纪要》第12条:“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另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股东未缴纳或缴足出资,或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本低于该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三、司法案例实践(仅列举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上海福佩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海外赛宝(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中裁判说理如下:“股东在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损害债权人权益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019)最高法民终1069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中院在审理《永嘉县星豪家居有限公司、吴祖川与薛文锋、吴祖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裁判说理如下:“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因此两股东对星豪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9)浙0324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2020)浙03民终1545号民事判决书】


四、“资本显著不足”三大要件裁判说理

1. 不匹配须达到“明显”程度

(2019)最高法民终1069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债务人作为注册资本2000万元的新能源公司,二审庭审之时其股东总实缴出资仍为0元,而其经营规模和负债规模巨大,仅与本案有关的合同纠纷标的额就高达1亿多元。最高法认为,茂昌公司在设立后的经营过程中,股东以零资本从事力所不能及的经营,已大大超出公司所能承担的风险,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


2. 明显不匹配持续一定时间段

在(2021)沪01民终4825号股权转让纠纷中,史某为收购某公司三十位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而设立了深赜公司,该公司自2017年成立以来从未开展实际经营,且史某向公司投入的8400万元资金与公司需要支付的约9亿元股权受让价款相差甚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2018年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至2021年被收购的股东提起诉讼,公司仍有50%的股权受让款无法支付,表明股东史某投入的资本数额与深赜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已经达到明显不匹配的程度,且持续了一定的时间段,符合《九民纪要》第12条“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


3. 公司主观过错明显

在(2022)鲁06民终506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周勇智主张北京公司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却投资涉案数额巨大的工程,为资本显著不足,故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所谓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以“资本显著不足”来判定股东承担责任,应以公司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为要件,即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而本案中,涉案工程合同价款为19998855元,北京公司已经支付17867200元,从该数额来看,北京公司所投入的资本数额与涉案工程规模基本匹配,亦不存在公司恶意转嫁投资风险的行为。故对周勇智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五、总结

     日本学者森本滋曾做过一段精辟解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的独立性被认定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并不对该公司的存在给于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时,只就特定事案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总的来说,刺穿公司面纱是一条衡平规则,基于公平理念,只有当不刺穿对债权人明显不公平的时候才能刺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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