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77条之规定,该规定主要为公司减资的程序性规定,即:(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然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情况颇为复杂,具有多种不同的情形,涉及税务的处理问题。部分电子烟企业在企业经营较好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实施了减少注册资本(以下简称“减资”)的操作。该操作存在较大税务风险。
1、注册资本减少,意味着每股对应的企业资产增加,每股的价值增加,比如原来是500万元注册资本,对应1000万元企业资产,每股的价值是2元/股;减少到50万元注册资本后,减少注册资本450万元,企业资产550万元(1000万元-450万元),每股的价值是11元/股。后续实施股权转让时,根据税局的简单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价格-股权取得成本(一般按照注册资本1元/股计算),股权总成本因为减少注册资本而降低,税费也是大幅度增加的。
2、一旦税务部门关注到有关减资,对一个经营业绩比较好的公司,通常会核查是否把累计利润通过分红或者变相分红的方式分配给减资的股东。通常来说,对于股东,减资时把之前的累积利润做出合理分配安排,避免后续股份减少后分配比例降低导致的损失,也是正常的商业逻辑。这些分配如果是数额较小的暗渡陈仓还有可能蒙混过关,但是对于经营业绩比较好的电子烟企业而言,数额较大的分红或者变相分红,比如咨询费、劳务费、借款、房屋车辆款项支付(未登记在企业名下)、珠宝黄金、保险报销等等,都是经不起核查的。届时不但要足额补缴税款本金,还有滞纳金(每日5/10000),甚至可能构成偷逃税款罪。电子烟企业因为没有履行在分红时的扣缴义务人义务,也要被税局处罚。特别是对有希望IPO的企业,一旦处罚,近3年内IPO的可能性已经没有,甚至可能被烟草局以违法失信为理由吊销电子烟生产牌照。这种结果几乎是毁灭性的。
3、已经完成减资的电子烟企业,减资程序是无法逆转的,降低风险的唯一手段是通过司法实践通常接受的方式,固定有关企业营收、利润的证据,避免后续在税局核定税款时,无法还原当时的实际资产、利润情况,被按照最不利情况核定税款。
依据有关政策文件开展合法税筹是国家允许的。国家税务总局在第20号文中,对香港等特定外籍(境外)自然人和香港企业在国内持股的分红是有较大优惠的。信托持股等方式的,也有较多实践和政策文件。这些都是可以开展的合法税务规划。在企业一旦进入盈利期,总体的利润和资产还不是很大时,就应该开展税务筹划,通过股权激励、特殊重组、股权划转等方式实现20号文、67号文等税务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
在所有的税务筹划中,第20号文,即香港居民的税收优惠政策(跨界税务筹划)目前实践较多,效果较好,下一篇文章将重点介绍。
本文作者系: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郑明伟律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干事 姜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