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解读 | 创业者极简法律系列(十三)股权转让的条件及限制
时间:2023.09.04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廖烨明、赵培竹

前言:鉴于绝大多数创业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本文仅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自己所有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或股权比例增加的民事法律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通常具有个人信赖关系,一般不轻易接受公司股东之外陌生人加入公司,即体现所谓的“人合性”。但股权作为一种财产又具有自由转让的天然属性,即体现所谓的“资合性”。《公司法》一方面确立股权转让法定规则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自由和限制进行了平衡,另一方面也允许公司通过章程对股权转让行为制定个性化的规则。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则经常引发创业公司股东之间的争议,尤其是章程条款禁止股权转让的情况极易引发纠纷。本文将浅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限制的问题,希望能对创业者规避风险有所裨益。


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规则

我国《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独立成章,其中第七十一条前三款以及第七十二条对股东的股权转让法定规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点:

1.【对内转让可自由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应履行程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多数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引用上述《公司法》条款作为章程股权转让章节的内容。该法定规则的优点是基本照顾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对公平;缺点是不利于创业公司根据个性需求作出特殊安排。


二、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由发起人或全体股东共同制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确认的,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实现自治的重要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充分尊重有限公司的意思自治,使得创业者对公司股权稳定性的保护成为可能。在实践中,公司常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严于前文法定规则的限制性规定。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创业者可以毫无边界地进行内部自治?答案是否定的。一般而言,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边界在于其是否侵犯了公司股东的财产权,结合当下司法实践,总体可概括为以下几类常见情形。

(一)绝对禁止股权转让条款存在无效风险

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禁止股权转让的情形下,裁判机关在多数司法判例中认定禁止转让的协议或章程条款为有效。主要裁判理由是“意思自治”,即拟转让股东在事前自愿接受此类条款的约束因而条款有效。

在拟转让股东加入公司之后公司通过股东会多数决(未取得拟转让股东同意)的方式确立禁止股权转让条款,一般认为该类条款根本上限制了转让股权的财产权利,且未得到拟转让股东的事先同意,该类条款为无效条款。

在其他不同程度禁止股权转让的情形中,裁判机关在多数案例中往往根据是否根本上剥夺股东的财产权利和拟转让股东是否事先接受条款的原则,综合判断是否支持禁止股权转让的条款效力。因此,如确有必要禁止股权转让,建议向拟转让股东提供退出公司途径。如,设置公司以合规方式回购股权或由其他股东内部受让股权的机制,如此既能够保障股权转让的权利又能兼顾公司保持封闭性。

(二)合理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一般为有效

何为合理性限制?就是在制定限制股权转让章程条款时,能够兼顾公司其他股东和拟转让股东的利益,使得公司既能维护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和封闭性,又能公平合理保障拟转让股东的财产权益。例如,公司章程对股东优先权的行使、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股权受让对象、股权转让程序、转让价格等内容进行合理性限制,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应予支持。如果一定要禁止股权转让,建议向拟转让股东提供退出公司途径,设置公司以合规方式回购股权或由其他股东内部受让股权的机制,如此既能够保障股权转让的权利又能兼顾公司保持封闭性。

创业者在设置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规模、股东的数量及特征,以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对象、转让时间等因素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并且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及合理预期。


三、股权转让及设置限制条款的法律建议

为了有效规避股权转让限制引发的风险,公司及股东在股权转让事项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前,首先应与其他股东充分沟通,争取获得支持和理解。

2.转让方与受让方都应充分了解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避免潜在的法律障碍。

3.公司在设置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或协议条款时,应尽量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同时设置合理退出公司途径;限制程度应当合理、满足公司运营需求为限,并给予相关股东合理的救济途径,一般应避免绝对禁止转让且不提供任何退出途径的设置。


结语:创业者在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时,应当避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同时,也应适当兼顾股东的个体利益。鉴于有关问题的专业性,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评估并参与制定章程条款。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公司股权转让和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涉及类型复杂,限于“极简”系列文章的定位,本文仅就最典型模式提供解决问题思路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