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解读 | 医疗行业常见法律风险(二)
时间:2023.09.05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高健行

书接上回,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将受到不同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一般有两种,一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管,二是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它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管。本文以典型案例为例,为医疗机构梳理了常见的行政责任法律风险点。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常见处罚情形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2019)粤行申1940号)深圳市某健康管理中心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开展了健康体检,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深圳市某健康管理中心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械并罚款10000元。原告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7)粤03行终687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后原告深圳市某健康管理中心仍不服被告深圳市龙xxx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粤行申19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裁定,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显示,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了体格检查表、员工入职基本情况、员工离职申请表、工资表、会议纪要、体检协议书、销售单、结算单、发票联、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以上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开展了健康体检。被申请人依据税务部门对申请人开具发票情况的调查核实与统计来认定该中心的非法所得收入,并无不妥。一、二审驳回申请人关于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诉请,亦无不妥。申请人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予以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深圳市某健康管理中心再审请求。


(二)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典型案例:2017年4月14日温州市xx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得知温州市xx华内科诊所内发生一起医疗事故,有患者汪某在该诊所就诊后再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查明:1、温州市xx内科诊所执业医师赵某在为患者汪某进行诊疗时存在医疗过失,导致在一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温州市xx内科诊所经营者xx华以挂靠的方式将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借给赵某、潘某经营,且在出借期间诊所执业医师赵某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汪某死亡,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温州市xx内科诊所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决定对温州市××华内科诊所罚款5000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上两项合并,本机关决定对温州市××华内科诊所予以罚款5000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典型案例:深圳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核准的诊疗科目是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医疗检验科等,不具备开展麻醉科诊疗科目活动的专业资格。其于2014年10月11日擅自开展麻醉科诊疗科目活动,其诊疗活动已超出登记范围,属于超范围执业的行为。深圳市x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据此作出深福卫医罚(2014)A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深圳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处以警告同时罚款的处罚。


(四)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典型案例:义乌市陈xx西医诊所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2日使用一名叫张某的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该诊所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规定的裁量标准,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五)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患者方某在一家医院生宝宝,产后因出血较多,医嘱输血400ml,后产妇出血又有增多现象,上级医生决定给予输血800ml。值班医生在备血单和输血单上,将原来400毫升的4直接涂改成8……产妇死亡。产妇死亡后,家属认为医院对产后出血的诊断和处理不及时,输血单有涂改,实际输血量不足导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后死者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立案。后值班医生被开除党籍,被卫生局宣布吊销医师执照,相关人员14人被处分。


(六)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典型案例:2022年4月23日,梁某到北京某口腔医院进行牙齿正畸。梁某当日的《就诊病历》记载:治疗方案:1:建议正畸治疗,2:建议18、28、36、45拔除。(即右上8号、左上8号、左下6号、右下5号) 2022年4月25日,梁某向该口腔医院支付39800元服务费,梁某选择的正畸项目为二类错颌畸形(美国Invisalign)ZJ。当日,梁某签署《无托槽隐形矫治知情同意书》和《诊疗方案计划单》。《无托槽隐形矫治知情同意书》载明:因就诊患者较多,为保证治疗效果,正畸医生负责重要操作和设计监控,不能保证全程操作,部分操作将由专项医生完成:如TPA、粘附件、换丝等请知悉。《诊疗方案计划单》记载:本次方案设计拔除18、28、36(根尖炎症)、45(根尖炎症)。2022年5月21日,梁某再次到该口腔医院正畸。梁某当日的《就诊病历》“处置”一栏记载需要拔除的牙齿为右上8号、右下5号、右下8号。当日,梁某签署《拔牙知情同意书》和《正畸诊疗计划》。《拔牙知情同意书》中“麻醉下进行拔牙治疗”一栏记载需要拔除的牙齿为右上8号、右下5号、右下8号,并载明“我理解我的治疗是需要多位医生共同进行。”《正畸诊疗计划》载明:36、45根尖炎症,18、28、38、48阻生齿……智齿建议可择期拔除,费用另计……本次方案设计拔出18、28、36(根尖炎症)、45(根尖炎症)。2022年8月11日,北京市xx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口腔医院作出京丰卫医罚[2022]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记载: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医生给患者拔牙后再让患者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存在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的情形,确系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后梁某向法院起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06民初21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梁某与北京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北京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梁某医疗服务费38000元;北京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北京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2民终641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上诉。


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常见处罚情形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典型案例: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永市监砂处字(2017)124《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永安市安砂卫生院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5万元;认定:永安市安砂卫生院使用的医疗器械“微量元素分析仪”是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没收该“微量元素分析仪”1台及随附的“说明书”1本,并罚款36万元。二项合计罚款37.5万元。永安市安砂卫生院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不服,向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查明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11日所作的永市监砂处字(2017)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永安市安砂卫生院提出应当予以撤销的主张,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未按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识要求贮存医疗器械典型案例:广州市xx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4日向广州市海珠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作出(穗海)食药监械罚[2018]02-20180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等为由,对被告处以罚款合计20000元。后张某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广州市海珠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赔偿,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05民初7727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广州市海珠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向张某赔偿人民币18972元。


综上,医疗机构面临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平行监管,涉及检查项目具体多样,涉及的法律法规繁琐细致,需要进行高度重视。目前我国的医院法律服务水平还处在最基础阶段,主要着眼于事后的处理或者是个案的处理,对此并不利于医院建立一个完整的、有效的防控医疗法律风险的安全墙,应当事先梳理执业过程中可能会引发法律责任的风险点,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不同的阶段来进行预防、干预、控制和处理危机,这是医院持续健康运营的保障,是现代化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保障患者就医安全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