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立法,深圳其实是走得比较前。早在2012年之前,深圳开始启动了《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很可惜的是,深圳在慈善立法上起了个早市,却是赶了个晚集。想当初,我也兴致勃勃,甚至花了大量时间撰写了上万字的《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立法意见》去响应征求意见稿。可惜的是,文章提交给立法机构后如泥牛入海,没有任何消息。然后,深圳慈善立法就因国家正在制订《慈善法》没有然后了。
有关慈善立法的问题并不是我今天讨论的主题,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非常有前瞻地专门设置了宗教慈善一章。但当我们翻开经过十几年漫长立法最终出台的《慈善法》,全篇居然没有提到一处宗教慈善。事实上,宗教慈善源远流长,《慈善法》没有涉及宗教慈善的确是个遗憾!莫非是应了“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这句俗话?
当然,“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只是开个玩笑。和尚不但要遵守很多清规戒律,也要严格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而且,宗教组织大部分登记成为社会团体,仍然要依法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慈善法》第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因此,即使《慈善法》没有专门列明宗教慈善,宗教团体的慈善活动仍然要遵循《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其实《慈善法》之前,宗教慈善也是有法可依,早在2012年2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该意见,宗教界可以依法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会、社会福利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我们知道慈善组织是可以采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因此宗教团体是完全可以根据《慈善法》设立慈善组织的。
宗教团体从事慈善活动是一个传统,有着天然的群众基础。宗教人士相比志愿者更具有坚强的信仰,也具有较强的亲和力。这些都是宗教团体从事慈善活动的优势。但相比其他慈善组织,宗教团体从事慈善活动的专业化还有待提升,在制度建设、内部治理、信息披露、财务公开上还有待完善,尤其在接受善款时,很难从清晰分辨善款是给宗教人士个人还是宗教场所,捐款用途是用于宗教供养还是慈善活动?如某著名宗教人士起诉他人归还百万的民间借贷一案,到底这笔钱是个人的还是寺院的其实还是有很大争议的。
综上所述,宗教团体从事慈善活动不仅有法可依,而且大有作为。为增加透明及公信力,确保宗教团体能够更好更专业从事慈善活动,我们建议宗教团体严格区分宗教活动与慈善活动,并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或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慈善基金会等组织专门从事慈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