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3日,美国雷诺公司针对26家中美电子烟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提出“337调查”申请,其中13家为中国电子烟企业。针对雷诺的申请书,美国FDA和美国海关于10月27日和11月1日分别向ITC提交了意见,认为ITC不应启动调查。雷诺于11月1日和11月3日对FDA和海关的意见分别进行了回应。ITC在发布了三次延期决定是否受理的通知后,于12月15日作出了部分启动调查的决定。
本系列前三篇文章对雷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虚假广告和宣传、违反PACT Act、违反海关法三个诉由分别进行了解读;本系列第四、五篇文章对FDA和海关认为ITC不应启动调查的原因及雷诺的回应进行了简述;本文将对ITC决定部分启动调查的原因进行分享。
一、雷诺的诉由
简单回顾一下雷诺对多个中国品牌的一次性电子烟产品存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中的不正当竞争方式和不公平行为的指控:
(1)被告违反《兰哈姆法》(Lanham Act)中关于虚假和误导性广告或宣传的规定:(i)误导性和虚假性陈述其一次性电子烟被FDA批准销售或被允许销售;(ii)通过包装上的“clear”字样,误导性和虚假性表达其一次性电子烟不含口味;(iii)使用误导性和虚假来源标识,例如在产品上使用卡通形象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卡通形象的权利人有联系。(详见《雷诺“337调查”简析之一:指控电子烟企业虚假广告和宣传》)
(2)被告违反美国《防止所有香烟贩运法》(Prevent All Cigarettes Trafficking Act, PACT Act)中关于登记和报告的规定。(详见《雷诺“337调查”简析之二:指控电子烟企业违反PACT Act》)
(3)被告违反适用于进口货物的海关法律。(详见《雷诺“337调查”简析之三:指控电子烟企业违反海关法》)
二、ITC拒绝受理部分指控
(1)ITC决定拒绝受理雷诺对13家中国企业中的1家企业的指控,理由为雷诺在申请书、修正的申请书、补充材料等中提供的信息无法宣称该企业在向美国进口或销售被指控的物品时存在不公平行为。
(2)ITC决定拒绝受理雷诺对被告误导性和虚假性陈述一次性电子烟被FDA批准销售或被允许销售违反《兰哈姆法》的指控。ITC认同FDA在此前提交的观点(详见《雷诺“337调查”简析之四:FDA和海关认为ITC不应启动调查》),ITC认为是否将未获许可的电子烟产品排除在市场之外的决定完全属于FDA的权力范围,如果ITC根据雷诺的申请启动调查并审理被指控的产品是否“被允许”并应被排除在市场之外,那么ITC将篡夺FDA执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DCA)的权力,并且授予了法律不允许的执行FDCA的私人起诉权。
(3)ITC决定拒绝受理雷诺对被告违反适用于进口货物的海关法律的指控。ITC认同海关在此前提交的观点,ITC认为海关法律的执行在海关的职权范围内,私人当事人没有在海关法下的起诉权。若要对此指控进行审理,则ITC需要确定适用于进口商品的最终分类和税率,而此权力属于海关。
三、ITC决定对部分诉由启动调查
ITC决定对雷诺的其他指控启动调查:
(1)被告通过包装上的“clear”字样,误导性和虚假性表达其一次性电子烟不含口味;
(2)被告使用误导性和虚假来源标识;
(3)被告违反PACT Act。
对于本起“337调查”,我们将持续跟踪案件进展,请关注本系列后续文章。
本文作者系:
郑明伟,深圳大学国际法硕士,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综合业务委员会主任、权益合伙人;
林红平,华中科技大学民商法学硕士,香港中文大学高级会计硕士;
李翀鸣,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美国执业律师;
蒋玉彬,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硕士;
杨傲宇,香港大学法学学士,美国加州大学尔湾分校法学博士,通过美国加州律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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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诺“337调查”简析之四:FDA和海关认为ITC不应启动调查
雷诺“337调查”简析之五:雷诺对FDA和海关认为ITC不应启动调查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