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二十—— 非内地居民可以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吗?
时间:2019.10.25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居民是指在本国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人或法人,居民可分为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民。自然人居民是指那些在本国居住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个人,但官方外交使节、驻外军事人员除外。在我国,非内地居民通常是特指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法律并没有禁止非内地居民捐赠财产成立基金会。但是,非内地居民可以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吗?


我们知道,基金会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也是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因此,非内地居民能否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关键是法律对非内地居民担任负责人或理事是否有所限制。《慈善法》第16条中并没有禁止非内地居民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只是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能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通过进一步查阅《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我们也没有发现禁止非内地居民担任理事或负责人的相关规定。相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根据该规定,法律实际上是允许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只不过对其居留时间有相应的要求。当然,如果由非内地居民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该基金会应当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工作,而且该内地居民不能再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上述规定并不意味所有基金会都允许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法定。这一点,在《慈善组织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办事指南》中仍然得以贯彻。根据《慈善组织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办事指南》,慈善组织如需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不仅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内地居民担任,而且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非境内居民提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基金会申请或认定慈善组织。


综上所述,实际上只有原始基金不是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才可能由非内地居民担任该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