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二十一—— “爱佑未来”有权决定退款吗?
时间:2019.10.28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2017年12月28日,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发布《“同一天生日”筹款项目进展说明》。该说明针对网络和媒体对“同一天生日”筹款项目的质疑,再次强调了该项目善款的安全和透明,并称已开通退款通道设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处理退款事宜。对该项目仍然存疑的捐款人,可发送邮件申请退款,款项将在5-10个工作日原路退还。



面对公众的质疑,我们的确看到了“爱佑未来”态度与努力。但是,“爱佑未来”有权决定退款吗?


我们知道,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募集的财产;其他合法财产。无庸置疑,“爱佑未来”通过“同一天生日”募集的财产属于慈善财产。不过,由于慈善财产具有社会属性,“爱佑未来”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是受到限制的所有权。根据《慈善法》之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换句话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爱佑未来”通过“同一天生日”募集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能自行决定退还慈善捐赠。当然,非经法定事由,捐赠人也无权要求慈善组织退还捐赠。


那么,法律是否有特别规定允许慈善组织向捐赠人退还捐赠呢?如果是在捐赠财产转移前,根据《合同法》规定捐赠人可以撤销赠与,但不适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如果是在捐赠财产转移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也可以撤销捐赠。此外,法律还赋予捐赠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具有撤销权。《民法总则》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具体来说,如捐赠方是基于“爱佑未来”提供不能对应的信息误以为照片上这个人与其是同一天生日做出的捐赠,捐赠人可以请求撤销。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其他捐赠人是基于“爱佑未来”提供的真实信息向与其生日一致的受益人提供的捐赠,该捐赠人不能以该活动中其他照片或生日有误要求退款,因为存在不真实的信息并没有干扰到他的判断和决定,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爱佑未来”收到捐赠款属于慈善财产,该捐赠款不再属于捐赠人,甚至慈善组织也只能有限制地予以处分。根据法律规定,“爱佑未来”可以应部分捐赠人申请依法办理退款,但仅限于存在重大误解的捐赠人。对于符合退款条件的捐赠人不要求退款的,“爱佑未来”是有权将该款项用于同类目的慈善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