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微成著,匠心致远。2024年4月,中银律师事务所进行2023年度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为展示卓越成果、激发创新思维、推动行业发展,我们开展了优秀案例系列分享,希望通过分享实务经验,为各位法律从业者提供启迪。
本期摘录由中银深圳谢兰军、刘玉煜律师主办,实习律师林雨霖协办的入选优秀案例《杨某个人破产重整一案》的案例分析报告。
01入选理由
该案管理人通过运用调解等多元化解纷方式推动了重整的执行,为个人破产制度司法实践发展积累了具有参考价值的示范案例。
02案例简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以(2023)粤03破申484号(个252)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杨某个人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9月8日以(2023)粤03破317号(个92)决定书指定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杨某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谢兰军律师为负责人。
杨某2016年9月开始创业,名下三家公司,疫情期间公司因经营不善以及管理失误在2022年5月份关门,目前已无实际经营。2023年3月杨某经济困难不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经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并慎重考虑后,遂决定申请个人破产。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即组建管理人工作小组并开始执行职务,管理人分别就杨某财产状况、诚信状况、债权申报和审核等情况在杨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报告,并提请债权人核查债权并审议表决杨某《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出席债权人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有8家,经管理人联系,有三家债权人表示不同意该重整计划。经过测算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未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故不符合条例通过重整计划的条件。
其中一位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其债权占有表决权债权人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一。虽然其有对债务人生效判决文书,但该文书从判决至今已三年有余但未得到有效的执行。故管理人从个人破产立法目的及以往成功的实践案例与该债权人进行沟通,一方面告知债权人若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则在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管理人的监督下,债务人需每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还款,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若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则依旧会保持现状无法保障得到有效执行。另一方面,管理人通过数据推算以及情景模拟等方式,生动形象地展现了重整计划通过或未通过后的利弊。最终通过管理人多元化解纷方式方法运用,该债权人同意了该案重整计划草案。使得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占出席债权人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条例通过重整计划的条件。最终深圳中院于2023年12月12日裁定结案。重整计划正式执行,目前债务人已履行了第一期的还款计划,接下来管理人会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自身职责,监督债务人还款。
03律师分析和建议
该案管理人通过运用调解等多元化解纷方式推动了重整的执行,为个人破产制度司法实践发展积累了具有参考价值的示范案例。使得债务人获得了经济重生的机会,亦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是时代赋予深圳的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深圳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该案从法律效果来看,为个人破产制度司法实践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示范案例。从社会和经济效果来看,一方面可以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条不紊地进行还款,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彰显了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重生机会的个人破产制度理念。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救济“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重要价值,有助于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个人破产价值理念。个人破产制度通过在深圳的推行,为全国性制度构建提供重要的有价值的参考,有助于促进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营商环境,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新活力,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