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 | XXX会计师事务所诉XXX会计师协会行政诉讼案
时间:2024.06.21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提升深圳律师法律服务能力,促进深圳律师行业专业化发展,深圳市律协近期开展了2023年度深圳律师业务典型案例评选工作。中银深圳多个案例入选2023年度深圳律师业务典型案例。


本期摘录由中银深圳沈娜张贵杨律师代理的入选典型案例《XXX会计师事务所诉XXX会计师协会行政诉讼案》的案例分析报告。


01案情简介

本案是由资本市场一起稽查执法典型案例引发:某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XX号)。该案因为会计师事务所违反独立性要求,在*ST XX 2018、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中,与公司约定审计意见,协助其倒签租金抵账协议,未对财务舞弊迹象进一步实施审计程序,导致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因此被证监会处罚,其中一项处罚为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一年。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即将快满一年被举报从事证券服务。随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向XX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关于通报XX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的函》,内容为:2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发布公告,拟聘任XX市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22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平台查询到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有6名注册会计师。其中,有2名尚处于证劵市场禁入期间,3名注册会计师向监管局反映,前期已经向XX市某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提出离职,但负责人拒绝配合办理退伙手续,且明确表示不会承接该所的证劵业务,目前仅有1名注册会计师。


XX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相关函件后高度重视,对XX某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解与约谈。在了解情况后,该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一系列的沟通工作。其中,在法律合规层面,XX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导与该协会的常年法律顾问就了解XX证监局关于通报XX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情况的函(XX证局函[2023]XX号)就三位会计师的相关说明,附上问询笔录及个人声明。清楚明确问询了注册会计师关于申请注销注册会计师的意愿,且接受了2名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作出了注销注册决定。


于是,XX市某会计师事务所仅有1个合伙人具备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不符合设立条件,XX市某局对其发出整改通知。


2023年04月28日,XX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向XX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XX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撤销被告2023年03月27日XX注协秘字[2023]25号作出的《关于注销XXX等33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的通知》关于对原告注册会计师万某某、刘某某的错误注销行为。


02代理意见

以下部分代理意见为答辩状中的部分意见:

1.答辩人是根据案涉当事人某某、刘某某的主动申请注销其注册会计师执照的前提下,依职权作出《关于注销某某等33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的通知》中关于对注册会计师万某、刘某执照的注销行为,其注销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2.答辩人对万某、刘某作出注销决定的程序合法

案涉当事人在提交注销其注册会计师执照申请,向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提交申请表后,答辩人工作人员于2023年03月27日内部走OA流程,并于2023年03月28日在某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公告,公告期内,案涉两位当事人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公告期满,此注销文件正式生效,程序合规。


3.被答辩人XX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案中没有原告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二十三条,被答辩人既不是注销决定中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也不是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实际利害关系人。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经营场所。


现被答辩人符合存续条件,本案案涉当事人注销执业资格行为并未对被答辩人的存续造成实际影响。被答辩人作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招聘合伙人进入,本案案涉当事人执业资格依申请注销并不会影响被答辩人,这是案涉当事人的自身权利。答辩人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及管理工作,根据会员申请,作出注销决定是职责范围的事。因此,针对会员的注销申请,答辩人没有义务去考虑其职责范围以外的权益。总而言之,如果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考虑上述主体权益,则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义务去考虑法律规定以外的权益,行政机关与上述主体之间并未形成行政法律关系,上述主体无原告主体资格。


当然,如果说答辩人的行为对被答辩人的存在以及项目造成实际损害有权利义务增减得失,且无其他救济途径的,才具备原告资格。很显然,在本案中,被答辩人的设立以及项目是自身管理的事情,跟案涉当事人执业资格被申请注销无关,也有救济途径。因此,答辩人对案涉当事人依职权作出《关于注销某某等33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的通知》中关于对注册会计师万某、刘某执照的注销行为的决定,答辩人不是当事人本人,对被答辩人不会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利害关系,被答辩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03裁决结果/案件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会计师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2名注册会计师向协会申请注销注册会计师注册并提交《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协会作出注销注册决定,某会计师事务所并非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注销注册决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会计师事务所所主张的协会作出的注销注册决定导致其所仅有一个合伙人,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的要求、不能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及正在进行的业务无法继续开展等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经营管理问题,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且在诉讼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已进行变更备案确认,现有两名合伙人,符合《XX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有关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人数条件,故驳回会计师事务所的起诉。


04案例评析

关于注册会计师会员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而置注册会计师会员的合法诉求而不顾,针对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属于行业管理自治权限范畴的前提下,应当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该案对于会计师行业,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申请注销执照,该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原告主体资格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于该案的会计师协会同意注销注册会计师执照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作出了清晰的判断,对于行业自治组织行使职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内部经营管理界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计师事务所与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行业内发生冲突到诉讼阶段的案件较稀有,可以在行业内起到示范指导作用。


05结语和建议

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关于注册会计师会员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而置注册会计师会员的合法诉求而不顾,针对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应当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与承办法官进行良好沟通,互相交流意见,对于处理新型案件主办法官判定思路可参考律师答辩意见,律师亦应积极主动与承办法官进行专业上的沟通交流,科学运用法理专业知识进行专业阐述,以此获得公正裁定,赢得良好的审判效果。


本案是该协会在履行其职权解决会员问题,并同时高度引起重视,恰当发挥法律顾问合规的角色,在事态发生前进行约谈并用问询笔录记录的方式,用合规的方法固定证据,以免事态发展到诉讼阶段无证据支撑。在诉讼爆发的时候积极应诉,找到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的案眼,将该案在诉讼中阶段解决,达到了应诉预期。因此,本案能达到应诉中裁定驳回是非诉与诉讼相结合策略的成功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