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 | XXX(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XXX少女针医美打假行政投诉案
时间:2024.07.02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提升深圳律师法律服务能力,促进深圳律师行业专业化发展,深圳市律协近期开展了2023年度深圳律师业务典型案例评选工作。中银深圳多个案例入选2023年度深圳律师业务典型案例。


本期摘录由中银深圳沈娜孙利鹏律师代理的入选典型案例《XXX(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XXX少女针医美打假行政投诉案》的案例分析报告。


01行业背景

近年来,社会大众对审美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提高“颜值”,医疗美容服务及医美器械使用逐渐被广大女性接受甚至得到青睐。但是我国医疗美容行业发展急速,存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现象,正规的少,不靠谱的多,且据有关数据显示:在医美整形中,90%的毁容事故来自于“三非”:非正规机构、非专业医生、非认证产品。本案是医美器械中非认证产品中的假货案例。若不严厉打击隐蔽的虚假宣传、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等非法行为,不仅扰乱市场公共秩序,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企业积极参与维权打假工作能够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行为,震慑市场上的侵权者,维护企业自身品牌声誉,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良好发展。


02案情简介

XXX(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旗下XXX少女针为其王牌产品,在业界享有盛誉。经调查及取证,XXX公司、XXX门诊部并未取得医疗器械相关资质,也并非XXX公司XXX品牌的加盟方或被授权方,其在官方微博“广州XXX整形官方”等平台出售使用“XXX”商标产品,并在视频下方突出标注“XXX少女针注射中-广州XXX医疗美容机构”,经详细比对后确认,视频显示的“XXX”少女针实物并非XXX公司官方产品,而是高仿的假货(水货)。


案件争议焦点:XXX公司、XXX门诊部作为医美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XXX”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出售使用XX品牌的水货假货产品,侵犯了XXX公司商标专用权,干扰了正常的商业秩序;其与XXX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仍然在其企业推广中放置“XXX”等字样视频,实施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XXX公司的产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授权、加盟联系的混淆行为,侵害了XXX公司的合法权益。另外,XXX、XXX门诊部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相关资质进行相关业务,在推广宣传中对服务的内容、性质、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


03部分代理意见

XXX(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14日,是一家专注于医疗科技(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除外)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化妆品、一类、二类医疗器械、个人卫生用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相关配套业务、国际贸易等业务的企业。XXX公司的唯一股东为XXX医药医美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医药公司),2018年,XXX医药公司收购英国老牌医美上市公司XXX,2020年9月14日设立XXX公司将“XXX”品牌推广进入中国大陆医美行业。


2021年4月13日,XXX公司获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为具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号沪浦食药监械经营许20210XXX号);2021年9月14日,XXX公司在第35类商品/服务项目上注册第53930XXX号XXX商标、在第10类商品/服务项目上注册第539XXXXX号XXX商标;2021年9月21日,XXX公司在第44类商品/服务项目上注册第539XXXXX号XXX商标、在第5类商品/服务项目上注册第539XXXXX号XXX商标;2021年9月28日,XXX公司在第3类商品/服务项目上注册第5395XXXX号XXX商标。2021年4月7日,XXX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2131301XX)。经过XXX公司持续的宣传推广和成功的商业运营,XXX品牌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成为中国医美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品牌。


广州XXX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2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广州XXX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门诊部)成立于2018年02月27日,经营范围为门诊部(所);美容服务;女性健康调理中心(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美容健身咨询服务。经调查,XXX公司、XXX颜门诊部并未取得医疗器械相关资质,也并非XXX公司XXX品牌的加盟方或被授权方,其在官方微博“广州XXX颜整形官方”等平台出售使用“XXX”商标产品,并在视频下方突出标注“XXX少女针注射中-广州XXX医疗美容机构”,经详细比对后确认,视频显示的“XXX”少女针实物并非XXX公司官方产品,而是高仿的假货(水货)。


投诉人认为,XXX公司、XXX门诊部作为医美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XXX”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出售使用XX品牌的水货假货产品,侵犯了XXX公司XXX商标专用权,干扰了正常的商业秩序;其与XXX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仍然在其企业推广中放置“XXX”等字样视频,实施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XXX公司的产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授权、加盟联系的混淆行为,侵害了XXX公司的合法权益。另外,XXX公司、XXX门诊部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相关资质进行相关业务,在推广宣传中对服务的内容、性质、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04案件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规定,决定给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8000元(处罚依据:穗天市监处罚(2022)10XX号)。


05案例评析

在医美行业,被投诉人在明知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依然侵犯商标权人的品牌,扰了正常的商业秩序;其与投诉人存在竞争关系,仍然在其企业推广中放置“XXX”等字样视频,实施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投诉人公司的产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授权、加盟联系的混淆行为。此案对于搭便车、蹭品牌等不正当的虚假宣传行为予以处罚,维护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权利人品牌形象,在一定程度上整治医美行业造假丛生的乱象,为医美消费者安心消费保驾护航。


06结语和建议

在了解到客户的需求后,客户要求做行政投诉事宜,在此类案件中,代理人需要做的工作:

1.首先取证,固定证据。固定证据手段可以灵活选择,比如现场取证、网络取证等,并将侵权证据固定下来;

2.确定投诉材料。在投诉文件中要明确投诉要点;

3.案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立即与案涉市场监督管理人负责人面对面沟通。


其中,执法人员一般在接到投诉事宜后会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现场调查。在本案中,为了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选择向行政机关投诉的维权策略,并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对被投诉人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投诉的优势是快捷、高效,难点在于取证、与行政机关沟通环节。


本案对于医美行业的虚假宣传、仿冒混淆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认定,对于侵权行为做出了处罚,维护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