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 | 珠海市A股份有限公司与B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4.07.02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积微成著,匠心致远。2024年4月,中银律师事务所进行2023年度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为展示卓越成果、激发创新思维、推动行业发展,我们开展了优秀案例系列分享,希望通过分享实务经验,为各位法律从业者提供启迪。


本期摘录由中银深圳谭岳奇陈恩智律师主办的入选优秀案例《珠海市A股份有限公司与B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报告。


01案例简介

1.本案系申请人珠海市A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B有限公司外资企业因物业服务合同引起的商事纠纷

2020年7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投标结果签订《XX综合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其中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所有的办公区域及其附属设施提供清洁以及配套服务。商定的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7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暂定价格为8, 121, 020.30元。


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从2020年7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共计18个月的清洁服务。但被申请人自2020年7月到12月仍有10%的服务费未曾支付,且未支付2020年12月到2021年11月的服务费。其行为已违反合同第5.1条以及5.3条的约定。


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就支付问题进行积极协商,但被申请人使用诸多借口拒不支付其拖欠的服务费用直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因此,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请求。


2.案件争议焦点

(1)申请人A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即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清洁服务;

(2)服务费用的影响因素。


02代理意见

经过多次研读本案材料以及团队内部讨论,本团队律师形成代理意见如下:


1.申请人在合同的期限内(试运营期间以及正式运营期间)不存在违约行为

(1)双方签订《XX综合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说明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在运营期间,符合评估要求

根据合同中《技术性要求》的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为试运营阶段,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可以对申请人的绩效进行考核。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出现同类问题,被申请人可以扣除相应分数。如果分数不合格,则被申请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即如果申请人存在提供服务不符合被申请人制定的标准,或违反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可以扣除分数。申请人分数不达标,则被申请人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但在试运营结束后,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提供服务的人数和质量进行反驳,并肯定了申请人的服务质量,且于 2020年12月20日,与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合同的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并增加了相应的服务费。因此在试运营阶段,申请人提供的清洁服务符合被申请人的标准,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剩余的10%的服务费用。


(2)正式运营期间内,申请人在收到整改要求后积极配合

在正式运营期间,被申请人曾对部分区域清洁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多次召开会议就改善服务问题进行讨论。根据每一次的会议记录,均显示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的整改要求后积极配合,整改成果获得被申请人的认可。申请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被申请人提出的各项需求。双方的邮件往来也表明,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对服务问题的积极响应,整改效果显著。因此在正式运营期间内,申请人亦不存在违约行为。


(3)服务人数不足以成为衡量服务质量或认定申请人违约的依据

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申请人费用的主要依据之一即申请人提供的服务人数远远低于合同要求的人数,因此既不符合质量要求也违反合同约定。但根据招标文件以及被申请人邮件中的明确回复,可看出被申请人对服务人数并无强制的上限要求,也并无要求必须提供固定的服务人数。因此申请人提供了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服务人数,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此外,被申请人在试运营阶段结束后并未对人数问题提出质疑。


服务人数也不足以成为衡量服务质量的依据。根据合同中《技术性要求》的约定,被申请人对服务质量有具体的评判标准,人数并不是衡量依据之一。因此无理由据此认定申请人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2.服务费价格的计算仅与服务面积与单位价格有关

根据《XX综合服务合同》附表商务表B第二部分对服务价格的计算约定,每月支付的服务费应当为单位价格乘以实际服务面积。本合同中的单位价格基于预估工作量,无论最终工作量多少,单位价格应保持不变。申请人应以上述方式计算并按月提交进度款申请。每月的实际服务面积由被申请人确认。因此合同的价格结算应与申请人每月的工作量有关。在申请人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能因为人数问题克扣申请人正常运营期间的服务费用。


03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B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A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下列款项:

1. 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未支付的10%服务费209,191.60元;和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物业管理服务费4,731,239.76元 。

2. 申请人A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余仲裁请求全部驳回。

3.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上述款项应当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如被申请人延迟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处理。

4. 本案仲裁费为61,106.37元(包括申请费1,000元以及手续费60,106,37元)由申请人承担。


04案例评析

本案是珠海国际仲裁院受理的第一起以英文作为仲裁语言的涉外仲裁案件。本案仲裁庭由三地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来自英国,其余两位仲裁员分别来自中国香港和新加坡。本案以远程视频方式进行,采取英美法系的抗辩式的审理模式进行审理。上述几个因素是国内涉外仲裁案件较少同时存在的特点。谭岳奇律师带领的专业律师团队联合中银港澳三地联营所主任陈忆律师,代表A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22年8月28日参加本案仲裁审理。


本案的仲裁语言为英文,即包括仲裁申请、答辩、证据提交、程序性问题的申请和仲裁庭的决定、开庭、代理意见以及仲裁裁决等所有环节按照约定和仲裁规则均以英文进行。这是本案的首要挑战。在谭岳奇律师和陈忆律师的精心安排下,经过团队律师不断取证,根据多次模拟审理过程的结果准备论述内容,谭岳奇律师作为主要发言人,团队陈恩智律师作为辅助发言人,代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英美法系的抗辩式程序进行激烈论证,对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的辩论。本次仲裁庭审理持续了6个小时,于当晚19:00圆满结束。


05结语和建议

本团队律师有幸参与珠海国际仲裁庭第一起全英文涉外仲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面对大量的英文证据以及材料,本团队律师不仅需要应对以非母语组织语言输出观点并与仲裁庭交流的挑战,同时也收获了英美法系对抗式辩论对工作思维的启迪。在以后的工作中,本所以及本团队律师将继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以及语言能力,为更多有涉外业务需求的企业与个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