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人大博士生举报导师性骚扰:录音有用吗?遭遇性侵如何取证?
时间:2024.07.29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康力、杨慕野

一、事件回顾

近日,“人大博士生举报导师王某某性骚扰”话题迅速冲上热搜。


一来,人大作为众多国人的梦想高校,竟也有师德失范新闻,实在让人震惊。二来,该举报视频有理有据,其中的录音证据更是令人发指。因此,该话题引发网友强烈关注、广泛讨论。


该事件目前进度如下:

7月21日20:59,微博博主@人大维泉博士生王d 发布全长58分43秒的视频进行实名举报。举报者称,其导师于2022年5月21日性骚扰且强制猥亵她,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其拒绝,在两年多时间里对她进行打击报复,威胁其不能毕业。举报有录音和聊天记录为证。



7月22日8:40,@中国人民大学 于微博发表声明,称关注到王某某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信息后连夜开展调查核实。



7月22日19:04,@中国人民大学 于微博发表声明,称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处分决定是开除党籍、撤销教授职称、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人大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报请上级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将线索反映给有关机关。



7月22日22:18,@平安北京海淀 于微博进行情况通报,称针对“一高校在读学生举报其导师涉嫌违法”情况,海淀公安分局已依法介入调查。



二、网友问:为什么不判刑?

人大两次微博声明体现出的重视程度、强硬态度、处理速度,让众多网友拍手叫好。但评论区也有网友质疑:学校为什么转移重点不定罪?为什么不判刑?


这其实存在误解。开除党籍、解聘、报请教育部撤销教师资格,分别是高校能做的顶格党纪处分、顶格行政处分、职权范围内的顶格行政处罚,而高校没有司法执法权限,只能将线索反映给有关机关。涉嫌触犯刑法的,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翻译一下:定罪判刑不归学校管,接力棒交到司法机关了。


三、强制猥亵既遂、强奸中止还是强奸未遂?



视频中,举报者提到王某某对其有强制亲吻、触摸胸部、想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等举动。


稍懂法律的网友评论:这不得五年以下?也有网友十分迷茫:为什么网上爆出来的性骚扰,有的以强制猥亵罪判刑,有的是强奸中止或强奸未遂,还有的不起诉、什么事都没有?


要回答这种疑问,首先要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者区别在于,强制猥亵,主观上有性交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目的通常是刺激性欲、发泄情感、报复他人,客观上,是对他人身体私密部位进行亲吻、抚摸、接触等,没有发生性交行为;强奸,主观上有违背女性意愿,意图与女性发生性交行为的故意,结果上,要与女性发生生殖器插入型性交行为(但是强奸幼女例外,只需要生殖器接触即构罪)。


实务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有意图发生性交行为的故意,但是最终因主客观等原因没有完成性交行为的,构成强奸罪未遂或中止,量刑上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根据笔者案例检索结果,如不考虑其他情节,仅存在强制搂抱、摸胸等类似行为,可能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存在多次,或者殴打导致被害人受轻微伤及以上的情节,可能会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情节一般的,如进行偷拍、偷录、散布个人隐私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信息,在公众场所裸露身体等,因不具有强制性,所以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


其次要看证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换言之,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是很高的,必须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中确实是质量要求,充分是数量要求,而排除合理怀疑是“唯一性”或者“排他性”的标准。证据标准不同,也能解释为什么学校一天内就能出处分结果,而公安机关需要调查更长时间。实务中也存在很多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况。


回归到本次事件,凭录音证据分析,王某某对举报者说“做夫妻”并施行的行为,没有生殖器接触,也没达到“让女性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很难认定构成强奸中止或者强奸未遂,但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具体如何判定,还要继续关注公安机关调查结果,若能成功立案,最后是由司法机关综合全案证据来认定。


四、录音证据有用吗?遭遇性侵如何取证?

网友们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举报者发布的长视频里展示了最直接录音证据和完整无剪辑录音文件及其他证据,对办案有用吗?


通常在强制猥亵案件的办理中,重要的是证明如下事实:有强制猥亵、侮辱案件发生;发生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猥亵、侮辱行为系违背被害人意志;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犯罪嫌疑人到过现场;犯罪嫌疑人有作案时间;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猥亵、侮辱行为;犯罪嫌疑人明知违背被害人主观意志。同时,还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份及双方的关系、犯罪动机与手段、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情况、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的态度、案件的社会影响及是否谅解等。


所以本次事件中,举报者保存的未剪辑原始录音证据,能够证明部分重要事实(如猥亵行为系违背被害人意志),对案件办理是有用的。


那遭遇性侵时如何取证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1、立即报警:若被性侵,最有利的维权手段就是立即报警,在警察指导下搜集和固定证据。

2、搜集保存证据:若不具备立即报警条件,被侵害人要有意识地去搜集和保存证据,尽最大可能证实两人身体上的接触,留存施害者的生物学痕迹,如精液、毛发、唾液、用于擦拭或留有痕迹的纸巾、避孕套、指甲里的血液和皮屑残留、事发时的内衣裤。事发地监控影像资料及证人证词也很重要,如证人陈述案件发生时间段内的争执和摔打声音、女方哭着跑出来等。

3、伤情鉴定:暴力性行为会留下伤害痕迹或者对方体液,通过公安指定医院和司法鉴定固定证据。


总之,建议立即拍照、保留证据,与涉事人员电话、微信沟通时应当录音,且第一时间选择报案,请求警方帮助搜查证据。亦可委托专门的律师,与警方沟通法律意见或通过相关法律手段进行权利救济。


五、结语

很多网友都感慨,人大博士生是拿出“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魄力和勇气才在网上曝光的。笔者觉得更悲哀的是,受害人两年来有多少不为人知的经历,才被逼到全网公开求助?


曾有高校性侵受害人在报道中说,“性骚扰事件后导师的冷暴力、舆论压力、学生们的孤立让我既忧且惧。我一度觉得自己是校园里唯一的异类,背负了巨大的肮脏秘密。那种感觉实在太糟糕了,就好像我是一只猎物或者什么廉价的玩物,在被一群男人,准确地说,是被自己的老师们围猎和品评。”现在读来仍然字字惊心。


高校导师性侵学生事件多发,反映出权力滥用、制度不合理、性别歧视和性教育缺失等多个问题。高校现行的导师负责制下,高校教师有着掌握学生学术生涯的权力,而受害者缺少反击手段,还要担心破坏和导师的关系。导师的道德行为不在评价、考察范围,也导致一些导师对学生性侵时有恃无恐。舆论对女性的偏见,尤其是对“完美受害人”的苛刻要求,使得女性担心声誉受损而不敢声张,声张后也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和保护。性教育的缺失,让学生有时都无法分清性侵和正常的师长关爱。


希望我们能通过努力,消除性别歧视和压迫,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和增强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平等、尊重的教育环境。同时,也鼓励妇女儿童在面对性侵害时一定要发声制止对方,千万不要迟疑、千万不要害怕、千万不要放过、千万不要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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