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中国传统社会文化体系中,焚香祭祀作为宗教信仰与精神寄托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信众向神佛祈愿纳福、感恩礼敬的仪式功能。民间谚语 “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其含义是批评那些平时不做准备、事到临头才匆忙应付的行为。这一哲理性认知同样适用于现代社会的宗教实践活动,尤其警示着信众在参与宗教仪式时,需预先强化法律意识与政策认知,避免因认知盲区导致不当行为。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信众依法享有开展宗教仪式的权利。然而,近年来部分信众及游客因对宗教礼仪规范与法律条文缺乏系统认知,片面将 “香烛规格” 与祈福灵验程度划等号,盲目追求香烛体量的极致化,形成“烧高香”“抢头香”的非理性行为倾向。每逢重大节庆,部分宗教场所内频繁出现直径与碗口相当、高度达一米以上的巨型香烛,个别经营者利用信众心理,诱导其以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高价购买所谓 “功德香”。此类现象不仅带来消防安全隐患,加剧周边生态环境污染,造成生产资料与社会资源的无端损耗,更严重干扰了宗教场所的正常活动秩序,与宗教文化所倡导的清净庄严氛围背道而驰。
一、烧高香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烧高香往往涉及开展宗教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擅自到本场所外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的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本场所内开展,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应当坚持规模适当、厉行节约、安全有序的原则,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寺观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规范设置和摆放陈列物,引导信教公民文明燃香,依法依规开展放生等活动。除此之外,烧高香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对空气质量和生态保护的要求。若场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如古寺庙),密集燃香还会损害建筑结构违反《文物保护法》。
二、烧高香应当避免宗教商业化
高香销售往往与“承包寺庙”“假僧假道”挂钩。依法登记的寺观尤其是处在风景名胜区的寺观,如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国家宗教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强调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非营利性质。意见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严禁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和旅游从业人员等以任何名义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依法查处劣质违规燃香类产品,规范香烛经营。
三、烧高香应当符合宗教政策和宗教团体的倡议
为保护广大信众和游客的身心 健康,保持佛、道教寺观的清静庄严,维护佛、道教界的社会形象,国家宗教局等十部门下发了《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不仅如此,国家宗教局办公室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观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宗教部门按照“文明、安全、环保、秩序”的总要求,指导佛教、道教团体积极响应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文明烧香倡议。因此,佛教道教团体、场所和教职人员要倡导文明敬香,优化寺观环境。
四、烧高香应当符合相关燃香技术标准
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宗教、旅游、文物等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旅发〔2009〕30号)和《关于贯彻实施〈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等3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11〕58号),整治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的行为,倡导文明敬香,优化寺观环境。严禁旅游企业、 导游人员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其中,国家标准《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件》(GB 26386-2011)规定,宗教场所燃香可燃部分长度不得超过500毫米、直径不超过10毫米。如“高香”远超此标准,容易引发火灾,且含有镁等易燃物质,不符合《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规定,也容易带来安全隐患。
佛、道教自古就有珍惜自然、保护环境的优良传统,寺庙、宫观是实践生态理念的重要基地,也是展示宗教生态建设的重要窗口。从法律层面规范宗教场所燃香活动,推动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观,有利于佛、道教界自身建设和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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