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二十七——企业基金会是企业的吗?
时间:2019.11.07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企业基金会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基金会管理条例》只是按照是否面向公众募捐区分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按照公开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企业基金会是一个通俗的说法,究其来源应该是出自《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企业可以依法在非公募基金会的名称中冠上企业名称,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基金会了。


我们知道,企业通常是企业基金会的发起人或主要捐赠人,因此基金会在设立时,企业作为发起人或主要捐赠人往往选派企业的工作人员担任企业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理事。而且企业基金会在慈善活动中,无论是在资金上还是人员上,实际上又很大程度依赖于企业,甚至企业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或者志愿者全部来自于该企业。这导致了企业基金会与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实际存在混同。有的企业把基金会纳入到企业的办公室或公共关系部门,甚至把企业基金会等同于企业的一个内设部门来管理。企业基金会,真的是企业的基金会吗?


如前所述,企业基金会的本质是一个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法人。企业可以冠名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但企业基金会与企业仍然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两者目的不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但企业基金会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其次,两者活动范围不同。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基金会只能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企业基金会不能从事企业营利性活动。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再次,财产来源及归属不同。企业基金会的财产不是来源于股东出资,当企业发起基金会或者向基金会捐赠财产后,该财产已经独立于企业,相当于是公共财产,企业不再对该原始基金或者捐赠财产具有所有权。

根据法律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虽然企业与企业基金会的确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但企业基金会与企业在法律上是两个宗旨截然不同且各自独立的法人机构。


综上所述,企业基金会可以是企业发起的基金会,但不是企业的基金会。企业与企业基金会可以是合作关系但不存在隶属关系,企业基金会仍然是依法独立于企业的非营利性法人。需要强调的是,企业与企业基金会合作时,企业不能与企业基金会约定将企业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也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企业基金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