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二十八——慈善组织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时间:2019.11.11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社会服务机构也就是我们之前所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条例暂没有出台,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我们在本文中仅讨论社会团体与基金会是否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首先,我们需要清楚什么叫做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指社会组织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是有专门法律依据的: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因此,在慈善组织中,不仅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基金会也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允许社会团体及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但禁止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规定,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如前所述,无论是社会团体还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都不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及基金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开设账户及刻制公章呢?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社会团体可以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办理刻制印章事宜。不过,在这一点上,基金会似乎与社会团体不具有同等待遇。《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只明确赋予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分支机构开设账户及刻制公章没有找到法律依据。民政部民发[2015]2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由此可见,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的。


综上所述,慈善组织中,社会服务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且开设银行账户、刻制印章有法律依据,基金会虽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另外,需要补充一点的是,之前无论是社会团体还是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都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但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出台后,为落实该决定,国家及地方均先后取消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从此不再受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备案申请,不再颁发《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