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研究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一句话”总结+逐条精读+详细关联条文(下)
时间:2025.09.25   作者: 黄彪律师团队
十六、明确何为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五)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律师解读:

1. 新规要点

此前关于何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存在较大争议,解释二对此予以明确列举。

2. 实务

对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需要关注是否存在上述情形。

此前部分地方意见除上述情形外,还主张包括以下情形: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能就新岗位协商一致,且已经丧失信任基础的等。

3. 过往相关规定梳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十七、允许单位补正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律师解读:

1. 新规要点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于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正(组织检查)。

2. 实务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重视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 过往相关规定梳理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十八、违法解除被判继续履行的,期间工资正常支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解读:

1. 新规要点

(1)计算期间,“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

(2)计算标准,原则上“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各自担责。

2. 实务

结合解释二第十六条综合理解。

3. 过往相关规定梳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09-02)

九十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裁决撤销或判决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向劳动者支付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十九、放弃缴纳社保的“君子协定”无效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1. 新规要点

(1)放弃缴纳社保的“君子协定”,违反社保相关法律规定,无效。

(2)即使员工有承诺,员工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3)此前有约定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补偿的,单位可以请求劳动者返还。

2. 实务

(1)对于要求不交社保的员工,用人单位需担心“秋后算账”。此前曾有部分地方实践案例以员工违背诚信为由不支持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解释二有明确规定后,前述案例已不具有参考作用。

(2)特殊情形下,相关约定或承诺中约定社会保险费补偿,相关款项中对此予以区分、明确列明。

3. 过往相关规定梳理

《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十、仲裁时效抗辩切记要在仲裁期间提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1. 新规要点

仲裁时效的抗辩要在仲裁期间提,否则后续一审、二审、再审均难以主张仲裁时效抗辩。

2. 实务

(1)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员、法官一般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2)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事人首先应关注程序上的仲裁时效问题。

3. 过往相关规定梳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法[2016]399号)

27.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07-01)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01-01)【已废止】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的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二十一、超龄劳动者马上要有新规定了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律师解读:

1. 新规要点

(1)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2)单独废止关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

2. 实务

(1)单独废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该种表述方式不太常见。(2)基于老龄化社会的特征逐步显现,需关注正在征求意见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可能会形成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的第三种关系——超龄劳动者关系。

3. 相关规定梳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01-01)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09-02)

五十六、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八十七、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5-07-31)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书面用工协议的订立】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协议期限、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七条【书面用工协议的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工协议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书面用工协议的终止】 用工协议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的,用工终止。

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协议的,用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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