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我国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同时,其内部治理尤其是理事会职责权限不清晰的问题也非常明显。实践中,的确出现不少因理事会的权限由会长办公会议甚至会长代为决策引发内部矛盾的案例。
以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为例,理事会的职权通常包括: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审议各项会议材料,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等。对于理事会的这么多职权,召开理事会的次数毕竟有限,我们是否可以委托给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代为决策呢?
现实中,很多理事都身兼多职且地处天南地北,要确保所在社会团体工作的高效运行,委托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代为决策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社会团体理事会职权系来源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职权既是权利也是责任,理事会也不能随意转授权。首先,会长办公会议得到授权应当要有制度依据。我们知道,会长办公会议并非是社会团体的标配。如果需要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为决策部分事项需要有章程或制度依据。而且,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理事会的权利,该制度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其次,委托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代为决策需要明确委托事项、时限、要求和责任等。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理事会主要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闭会期间,理事会确有必要将部分职权和紧急事务委托理事长、秘书长(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秘书长和社会服务机构院长、主任等)的,应当经理事会集体研究讨论,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并明确委托事项、时限、要求和责任等。理事长、秘书长受托办理理事会委托事项时,原则上应召开办公会、专题会等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再次,并非所有理事会的职权都可以授权会长办公会议代为决策。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定,不得进行委托。根据民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规定:社会组织人、财、物、活动中按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不得由个人专断或由理事长(会长)办公会等代为决策。最后,当理事会委托会长办公会议代为决策时,应当确保监事会或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将部分职权授权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不应当缺位,应当列席会长办公会议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可以接受社会组织理事会的委托代为决策。但是,会长办公会议的产生要有章程或制度依据,委托会长办公会议或会长代为决策需要明确委托事项、时限、要求和责任。如果是涉及到“三重一大”事项及社会组织人、财、物、活动中按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会长办公会议不能接受委托代为决策。监事会或监事应当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并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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