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研究 | 2024《清单计价标准》:“合同选择与要求”的法律解读与适用
时间:2025.09.30   作者: 廖烨明

引 言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以下简称《清单计价标准》)新增第3.4节“合同选择与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选择、风险分担、合同内容的实质性要求等作出了较为同统一的规定。本文进行法律实务角度的解读。



一、合同类型的选择与适用(一)施工合同类型

《清单计价标准》第3.4.1条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三种基本计价形式:

1. 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做调整。

2. 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合同图纸、合同规范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规定的计量、计价依据所确定的工程成本并加按约定方式计算的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的施工合同类型远超上述三种类型,表述也有所差异,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或成本加酬金方式。《清单计价标准》仅列举的三类基本计价类型,其目的可能是鼓励市场主体简化交易方式,减少因不规范签订合同导致的争议。


(二)合同类型选择的实务考量

1. 发包人应根据《清单计价标准》第3.4.2条所列因素综合选择合同类型(单价or总价)

(1)招标图纸设计深度:设计深度高、各项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十分明确,宜采用总价合同,而招标图纸设计深度有限,存在较多模糊之处或可能后续有较大调整变化的空间的,则适宜采用单价合同。

(2)技术难度:技术复杂、不确定性高的项目宜采用单价合同,否则对于工艺简单且成熟的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以便于根据实际发生的技术工作和资源投入来灵活计价。

(3)建设规模:规模小、内容明确的项目可采用总价合同,否则宜采用单价合同。

(4)项目实施计划及清单编制时间:时间紧张、清单编制不精确时宜采用单价合同。

(5)计价风险分担:发包人希望控制工程造价和风险时可采用总价合同,若计价风险较为均衡地分布在双方之间,或承包方更有能力应对某些计价风险时可采用单价合同,以便于双方可以共同分担计价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对合同类型的认定以及适用何种计价规则,并不仅仅根据合同约定类型,而是采取“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主要从合同对风险范围约定内容去确定合同计价规则的适用。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类型并明确相适应的风险分担原则;承包人应充分理解不同合同类型的内涵和效力,高度重视不同类型合同对应的风险分担规则,在投标阶段充分评估风险,合理报价。


2. 特殊工程的合同选择

《清单计价标准》第3.4.3条规定,紧急抢险、救灾或特别复杂的工程“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此处“宜”为推荐性规范,非强制性要求,若发包人采用其他合同模式也可尊重其意思表示。


成本加酬金合同虽能适应项目不确定性,但也存在成本控制难、争议多等风险。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成本与酬金的构成范围和计价依据或方式,如:

(1)成本考虑包括原材料、劳动力、设备购置和租赁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也包含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风险事件导致的额外成本,以及如果项目可能因赶工等因素产生的额外成本等。

(2)酬金方面需考虑工作难度和复杂性,专业技能要求,市场行情,绩效和成果,责任和风险承担等。


综上,建议在确定成本与酬金时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平合理,同时满足各方的利益和需求。



二、招标文件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一致性要求

(一)条文依据

《清单计价标准》第3.4.4条强调,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格应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范围、工期、价款、质量等实质性内容。

同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均明确规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由此可见,法律对另行订立背离实质性条款的合同原则上是禁止的,强调招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而对于发承包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持消极态度。


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为:

《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依法非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应受《招标投标法》约束?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以及我国人民法院在(2019)新民终194号、(2021)最高法民终5258号案中的裁判精神,法院认为虽非法定招标工程,但当事人自愿选择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受《招标投标法》约束。可见,非必须招标的工程,若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投标程序的,应当受到《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约束。


(三)对“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

1. 工程范围: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但因设计变更或者规划调整以及甲方的其他变化而需要对施工范围做出调整的,则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变更条款等结算价款;

2. 建设工期:指施工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否则可能影响合同效力;

3. 工程质量:不得降低标准或附加未约定的质量奖项要求;

4. 工程价款:包括结算价款、支付节点、比例等。


发承包双方应避免签订“阴阳合同”,任何变更都应通过合规的合同变更程序进行,并保留书面证据。



三、合同条款应明确的内容与风险防范

2024《清单计价标准》第3.4.8条列举了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14项内容,涵盖合同义务、保险、工程质量、工期、价款支付、结算、违约责任等。


同时,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明确了发承包双方应明确约定的内容,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2025征求意见稿为“工程质量与标准”)、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025征求意见稿为“安全文明施工、劳动用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2025征求意见稿为“过程结算与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争议解决。


为明确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律师重点提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下条款:价款支付条款:应明确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和条件;变更与索赔机制:应约定变更计价原则、索赔程序和时限;争议解决方式:建议明确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违约责任:应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模糊约定。


在实践中,有合同当事人随意更改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对于不适用的内容一删了之而非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调整,此做法背离了示范文本推广的初衷,导致容易发生合同解释的争议。这对当事人审查合同文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予以充分注意。



四、结语

《清单计价标准》第3.4节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选择与订立提供了面向实务的、较为统一的规范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订立阶段充分评估项目风险,合理选择合同类型,明确合同条款,尤其注重招标文件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避免因条款模糊或背离实质性内容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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