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6年7月27日发表了《携程51.80亿元罚单的反垄断案例拆解与风险提示(上)》,拆解了携程案的事实与处罚逻辑。本次就该案例进行进一步拆解,并探讨相应合规要点。
该案中,携程因两种机制受到处罚:一是定价机制——要求酒店保持全网最低价,并以自动调价工具和惩罚措施执行;二是会员分级机制——以特牌等级推行独家合作,并以权益激励和不利处置推动、保障执行。携程案所涉定价机制与会员分级机制并非其独有,在其他平台亦普遍存在。相应平台定价机制与会员分级机制风险如何防范、合法边界如何界定?
本文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2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认定逻辑为主线,分别讨论定价机制与会员分级机制的合法边界,希望有助于理清风险所在,揭示合规工作要点。
一、定价机制:违法情形与合法边界
(一)违法情形:全网最低价与强制低于成本销售
本文对定价机制的违法性分析,首先围绕携程案的“全网最低价”安排展开。本案中,携程要求酒店在本平台的价格保持全网最低,并为此配置了调价助手等自动调价工具。虽然携程辩称调价助手遵循自愿原则,但《决定书》依然认定,携程利用平台规则、技术手段对酒店经营者实施“全网最低价”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限制了酒店经营者跨平台经营,侵害了酒店经营者自主定价权。这一定性可以拆分出两个违法点:
其一,剥夺商家的自主定价权。《决定书》查明的具体行为有两项:1.调价未经过商家确认。调价助手监测各平台价差自动触发调价,挂牌通强制金牌酒店使用,价格优势未达到比竞对低20元或者低于销售价格5%以上即自动调价,酒店对调价没有确认环节;2.退出不经商家自由选择。调价助手大量被强制开通、不知情开通,退出后还会自动重开。调价不由商家,退出也不由商家,所谓自愿只是形式。
其二,跨平台约束。《决定书》查明:对未执行全网最低价要求的酒店——即在其他渠道定价更低、使携程价格不再是全网最低的酒店,平台降低其排序和曝光,金牌酒店则被取消流量倾斜甚至强制摘牌;部分金牌酒店还须预存押金性质的订单储备金,未保持全网最低即被扣除。惩罚以其他渠道降价为触发,不仅限制商家跨平台的自主定价权,更扭曲了平台间的竞争,导致酒店在其他平台降价困难,其他平台的消费者面临更高消费价格。
两个违法点叠加,正是本案“全网最低价”被认定为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原因——既剥夺经营自主权,又扭曲平台间的竞争。
值得强调的是,定价机制的违法认定不以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直接禁止平台对商家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附加不合理限制或条件——没有支配地位的平台,实施不合理的价格约束同样具有违法风险。司法已有实例:山东某贝案中,一家经合作协议取得外卖平台管理账户的地方公司,将商户商品统一限定为5元销售,差价由该公司补贴(商家并未亏本),法院仍认定这种限价构成《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不合理限制。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还专门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这是另一种价格干预形态,不要求市场支配地位,把商家价格压到成本以下,同样违法。
(二)合法边界:商家自主定价与平台内促销
定价机制要避免构成对商家经营自主权的不合理限制,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两项基本要求:
第一,商家保有自主定价权。价格工具提供市场参考和建议,调价由商家确认,退出自由且退出后无不利后果。山东某贝案中,平台统一限价,差价虽由平台补贴,但价格被固定,商家丧失自主定价权,因而被认定构成不合理限制。相反,若折扣确由平台承担,商家保有自主定价权且系真实自愿参加,则通常不构成对自主定价权的限制。这一要件的判断口径,亦与监管机关的解读一致。济南市商河县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5年修订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法律解读》提出:促销活动不应将“全网最低价”等作为强制性参与条件,应为商家预留合理利润空间,确保参与的自愿性和透明度;算法应保持中立,避免流量分配、搜索排序等机制与低价策略过度捆绑;平台规则中构成强制或变相强制低价的条款应予清理。从这些要求可以提炼出一条共同规则:法律审查的是价格的形成方式,而非价格水平——携程案中商家“自愿”的抗辩之所以不成立,正在于其强制调价及惩罚保障之下的变相强制。
第二,价格约束限于本平台。促销规则中的价格约束仅适用于本平台交易,不延伸至其他渠道。作此限定的理由在于,价格约束一旦延伸至其他渠道,即限制商家在其他渠道的定价空间,削弱其他平台的价格竞争能力,损害平台间的价格竞争机制,产生较大竞争损害。此类竞争损害,正是多部法律评价行为合法性的重要因素:《反垄断法》以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行为构成要件;《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认定限制是否“不合理”,亦将竞争损害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会员分级机制:违法情形与合法边界
(一)违法情形:以会员等级推行独家合作
会员分级本身是平台常见的经营管理方式。本案的问题在于,携程将“特牌”等级与独家合作绑定,并借助等级权益和不利处置推动独家要求实施。该安排的违法性认定,并非基于独家安排、流量限制等某一单独因素,而是结合以下四个方面作出的整体判断:
第一,以独家合作作为取得会员等级的条件。携程要求“特牌”酒店将线上“全部房间库存”交由其分销,不得在竞争性平台经营。酒店能否成为“特牌”,取决于其是否接受独家合作,会员等级因此成为限制酒店跨平台经营的制度载体。
第二,通过权益激励和不利处置保障独家要求执行。携程向“特牌”酒店提供流量倾斜、营销优惠券等权益;对未执行独家要求的酒店,则通过人工比对、技术监测等方式发现其在其他平台经营,并采取警告、限制流量、取消权益和摘牌等措施。
第三,商家缺乏实质选择。《决定书》指出,品质较好、服务优质的酒店仅依靠自然流量难以获得靠前排序,为取得更多交易机会,不得不选择成为“特牌”;违反独家要求,又会受到限流、取消权益或者摘牌。因此,市场监管总局据此未采纳携程关于商业合理性和商家自愿的抗辩。
第四,独家要求得到实际执行并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决定书》查明,超过百分之九十的“特牌”酒店长期稳定执行独家要求。携程由此锁定中高端酒店等核心房源,限制酒店在竞争性平台经营,提高其他平台获得优质供给的难度。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对此亦有规定:平台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商家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施加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即使平台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会员等级、限流、降级、摘牌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商家仅在特定平台经营,仍具有较大违法风险。
(二)合法边界:分级以经营表现为依据,独家安排须有正当理由
正常的会员分级应当以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用户评价等经营表现为依据。平台可以根据合理的分级结果配置流量、服务和其他经营权益,商家是否在其他平台经营,原则上不应成为等级评定或者权益配置的条件。但独家安排并不当然违法,其合法性判断需结合具体交易和竞争影响,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其一,商家保有实质选择。判断商家是否保有实质选择权,应考察其不接受独家要求时能否获得正常经营机会。携程案中,品质较好的酒店仅依靠自然流量难以获得靠前排序,为争取更多交易机会,不得不成为“特牌”并接受独家要求;违反后还可能受到限流、取消权益或者摘牌。因此,酒店并不具有实质选择。
其二,有特定资源投入且独家安排具有必要性。独家安排会限制交易相对人的经营选择自由,一般情况下,对市场秩序具有较强的负面影响,进而具有较大的违法性。但若平台以保护自身资源投入为由设置排他要求,并能证明其为特定交易作出了特定投入、商家跨平台经营确有可能导致商家“搭便车”的不公平后果、且不存在对市场秩序影响更小的回报方式,则该安排可能因正当理由而得到豁免。
反垄断视角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亦将“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资源投入所必须”列为限定交易的正当理由,其落脚点同样是“针对交易”的特定性,而非一般性经营投入。下列案例,可作为“特定资源投入”认定及“必要性”判断的参考:
阿里巴巴“二选一”垄断案中,处罚决定书认定,平台日常经营和促销投入的资金、流量资源属于平台自身经营所需,并非针对特定商家的投入;相关激励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回报。因此,本案实施“二选一”并非保护投入的必要选择。与前案形成对照,指导案例189号展示了司法实践对“特定资源投入”的承认与保护。该案中,平台与主播签署为期一年的独家合作协议,并为此向主播累计支付合作费用、投入培训及推广资源。后主播未经同意在其他平台直播,平台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定主播行为构成违约,并在调整违约金时将平台前期投入列为考量因素之一。该案的裁判逻辑在于:平台对特定主播的资源投入,构成独家合作安排的对价基础。主播违约转投竞品平台,实质上使平台已投入的特定资源无法获得对应回报。
其三,期限和范围适当。无期限或者范围过宽的独家安排,会持续限制商家的退出选择和竞争者获得交易机会。在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案中,处理决定责令解除独家音乐版权,但保留与独立音乐人不超过三年、新歌首发不超过三十日的限时独家。该案虽属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处理,但说明独家安排的期限和范围是违法评估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合规风险提示
在反垄断执法常态化的背景下,执法办案本身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具体个案明确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涉嫌违法,为行业划定红线和底线。
携程案的警示意义正在于此。监管机关审查的并非会员分级或者价格工具的名称和形式,而是这些机制是否在实际运行中不合理限制了商家的自主经营。
在定价机制方面,价格工具应当由商家控制。调价须经商家确认,商家可以自由退出,且不因退出受到降权、限流等不利处置。平台的价格要求也不应延伸至其他交易渠道。
在会员分级方面,等级评定应以服务质量、履约能力和用户评价等经营表现为依据,不宜把独家合作作为评级或者配置流量、权益的条件。确需设置独家安排的,应当具有特定资源投入和必要性,并将期限及范围控制在合理限度内。
2026年9月19日,北京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对飞猪、同程、途家、美团四家在线酒店旅游预订平台立案调查。此次调查表明,即使平台尚未达到反垄断法上的市场支配地位门槛,不合理限制商家经营仍可能受到其他法律规制。因此,所有在线平台,无论规模大小,都宜重新检视自身的定价工具与分级体系。
平台开展合规检查时,不妨先回答三个问题:商家真的可以说“不”吗?说“不”以后还能正常经营吗?平台能否证明相关限制确有必要,而且没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问题难以作出肯定回答,就应当重新审视相关机制。
作者:潘良(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叶彬彬(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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