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三十四——慈善组织可以开展评比活动吗?
时间:2019.11.25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根据《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应当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社会上,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或者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也屡见不鲜。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受评对象,在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刷存在的确是一场不俗的宣传秀。因此,除了政府组织表彰,很多社会组织也热衷举办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但是,慈善组织可以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吗?


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次年度检查为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3A以上: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社会组织包括慈善组织,因此慈善组织在具备一定条件可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当然,慈善组织开展活动本身仍然要遵守《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符合慈善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慈善组织如果突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不仅如此,慈善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还应当严格控制数量,防止过多过滥;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需要指出的是,《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并非约束慈善组织开展的所有考核评比。如果只是以慈善组织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内部考核评比,慈善组织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综上所述,慈善组织是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评比达标活动,但活动内容需要符合有关目录内容并在开展活动前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慈善组织擅自开展组织评比达标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停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