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三十五——慈善组织必须参加评估吗?
时间:2019.12.03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慈善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据此,我们认为法律只是要求政府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并没有规定慈善组织必须参加评估。


虽然法律并不强制慈善组织参加评估,但慈善组织申请参加评估对该组织还是着积极的意义。慈善组织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慈善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等等。而且,慈善组织通过评估可以更清晰了解组织内部存在的问题,完善内部治理促进慈善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


不过,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慈善组织都可以参加评估。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任一条件: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此外,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形下,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于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等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也将不予评估。


综上所述,法律并不强制慈善组织参加等级评估,慈善组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有资格申请参加评估。需要指出的是,慈善组织获得评估等级并非从此一劳永逸。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将视为无评估等级。而且,民政部门有权依法作出降低评估等级或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