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是否构成违法
时间:2020.02.14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赵儒霈

新冠肺炎疫情当前,各地政府采取公共场所的管理措施,要求市民进入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近日,广东某市一女子不听民警劝告,拒不佩戴口罩,且因不服民警的劝导,跳入河中,随后被民警救起。这一新闻引发网友对于新冠肺炎疫情中,不顾全局任意妄为的批评,以及对该类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讨论。


一、不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是否违法?能否采取强制措施?


肺炎疫情当前,出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是有效保护自身和他人健康安全的措施,广东省决定在全省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据广东省政府官网,2020年1月26日,广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一号通告,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广东省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但是该文件的位阶效力仅相当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四款“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它依法不能成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所以该通告用了“劝阻”,不能因此认定该通告规定了对不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

而效力层级较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还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没有针对在疫情期间的公共场合不佩戴口罩行为的具体规制,也无法据此认定其为违法。

二、执法人员对相对人自伤的救助义务


广东某市这一行政相对人在民警对其劝阻时采取跳河进行反抗,其主观目的虽然在对抗行政执法,但是跳河属于自伤、自杀行为,处置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自杀、自伤行为除法律的特殊规定(如军人战时自伤属于犯罪行为)外,原则上不视为是犯罪或违法行为。

我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这一规定并未具体限制救助的场景,因此即使是在对行政相对人执法过程中,相对人的自杀自伤构成的危难状态也属于警察救助的职责范围。广东某市的当事民警立即驾船将相对人救起上岸,确保相对人的生命安全,属于恰当地履行职务的行为。


三、特殊人群佩戴口罩的义务


强制措施不能滥用,并不代表口罩是否佩戴完全属于个人自由。疫情之下,口罩的佩戴是特殊人群自我防护和保护公共安全健康的重要屏障,可能上升为法定的义务。

新冠肺炎经有关专家确认是可以人传人的传染性疾病,国务院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该公告写明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为应对这一高危险、高传播性的传染病病毒,进出隔离病区的专业医护人员、新冠病毒的确诊和疑似患者,这些与高危病毒密切接触的人员就成为了与公共健康直接相关的特殊群体,是否佩戴恰当的防护设施,对公众的健康安全有直接的影响,其佩戴防护措施、进行合理的隔离治疗是对社会公众应当承担的义务。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该规定可以作为新冠病毒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传染病定点医院的医务人员按要求佩戴防护措施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此类人员拒不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进入公共场所,极有可能给不特定多数人造成健康损害,此类情形下,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便有了法律依据。


如果行为人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则可能构成犯罪。

据青海公安,西宁一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四、遵守疫情期间特殊规定,禁止扰乱公共秩序


据人民日报微博,2020年2月7日,陆某未佩戴口罩进入上海轨道交通四号线临平路站,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后非但不听从劝阻,还动手推搡安检人员。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到场后,陆某仍欲强闯进站。民警随即将其控制,并带至车站隔离区检测体温。经检测,陆某体温正常。随后,轨道交通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上海市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出通告:即日起,申城严格执行公共场所体温检测和自觉佩戴口罩的措施。通告指出,任何人进入上海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站、医疗卫生机构、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都应当自觉佩戴口罩,配合接受体温检测。拒不配合者,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

也就是说,陆某在进入轨道交通站时应当遵守上海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出的规定,地铁站工作人员有权阻止未佩戴口罩的陆某进入地铁站。但是该规定同样不具有《行政强制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的效力,陆某不佩戴口罩本身并不构成对陆某采取强制措施的事由,但其拒不配合车站的规定、硬闯车站、与工作人员推搡吵闹的行为,构成严重扰乱的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准则,任何时候公民都不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都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五、群防群治,从我做起


如今正是全国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卫生健康的保障需要每个公民配合管理、共同推进。出门戴口罩这样小小的“不便”是保护公众卫生健康的一大步。在全国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即使自身身体健康、无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妥当佩戴口罩、减少前往人员密集地区、减少出行仍旧是必要的。

公众卫生健康是全民福祉,应当由每个公民积极参与维护,佩戴口罩既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是一个公民对自己和群体甚至国家负责任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