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四十四——慈善捐赠可以撤销或者解除吗?
时间:2020.08.19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既然法律对捐赠人的要求是自愿无偿的,那是否意味着捐赠人可以将捐赠的财产或者作出的承诺给予撤销或者解除呢?《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不仅如此,《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如出现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或者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法第三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任一种情形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慈善法并没有直接回应慈善捐赠是否可以撤销或者解除。我们知道,慈善法是特别法,合同法是普通法。慈善捐赠优先适用特别法,但特别法没有约定的,仍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事实上,合同法规定的也仅仅是赠与合同不能撤销的部分情形,似乎仍保留赠与人撤销慈善捐赠的可能。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慈善捐赠在符合法律情形下仍然可能被撤销或者解除。


如前所述,当没有书面捐赠协议也不存在公开捐赠承诺时或者捐赠财产并非用于慈善法第三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时,依据《合同法》撤销或解除捐赠协议具有法律依据。


不仅如此,这个观点在慈善立法中还可以得到印证。《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实际上意味捐赠协议是可以撤销或者解除的。事实上,慈善捐赠在法定情形下的确可以依法解除。《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虽然《公益事业捐赠法》仅规定通过政府途径予以救济,并未明确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或者解除合同,但政府途径救济实质就是撤销或者解除捐赠协议。这一点在慈善立法中也有体现。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慈善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因此,如果受益人在接受慈善组织财产捐赠时未进行合理使用且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也是有权解除捐赠协议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慈善捐赠是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解除。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法撤销或者解除慈善捐赠的权利,并不会对慈善组织或受益人造成损害,相反可以保障捐赠人或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督促受赠方尽量与捐赠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确保受益人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有着积极的作用。